壹、商業性礦產勘查的基本情況
隨著國家能源發展戰略的西移,在新壹輪的資源開發中,資源豐富的內蒙古成為中國最重要的礦產資源開發地區之壹。與之前的發展不同,新壹輪發展恰逢中國經濟發展對資源的強烈需求。壹方面,國家和政府用於資源勘探的資金有限,另壹方面,大量的社會“熱錢”正急切地湧入資源勘探開發領域。在這種情況下,為強化政府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內蒙古自治區探索建立激活勘查資金的投資機制,政府投資勘查引導社會資金加快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以適應礦產資源勘查,找到政府意誌和社會需求的最佳結合點,引導洶湧澎湃的“礦產資源熱”。
(壹)政府投入大量資金,社會資金積極進入。
2004年以前,內蒙古自治區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基本靠國家撥付地勘費和資源補償費。
2000年至2001年,在全自治區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中,國家撥付的地質勘查費和資源補償費占勘查項目經費的70%。從2001到2004年,社會資本投入占總勘查資金的比重逐年上升,從20%和30%上升到60%,國家地質勘查費和地方財政投入商業性勘查的相應比重在逐步下降。隨著社會投資規模的擴大,2005年勘探項目投資資金的70%是社會資金。
2002年,內蒙古自治區發布了《關於鼓勵和支持國內外地勘隊伍在內蒙古開展地質勘查工作的通知》,促進了外省地勘隊伍和有投資實力的投資者在內蒙古進行商業性風險勘查投資。
2004年,為了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探和開發,政府投資3億元進行地質勘探。其中,從自治區財政預算中拿出1億元作為啟動資金,還兼顧了國土資源部在自治區河套地區開展的農業地球化學勘查調查項目所需配套資金400萬元;盟市各縣從礦業權出讓收益和地方財政中拿出6543.8+億元;國土資源部門籌資6543.8億元。30多億元的資金主要用於已確定的93個勘探項目。
當地政府註入3億元引導資金和投資方采礦權歸屬的決定,帶來了強烈的社會反響。各盟市政府也在積極想辦法籌集二次引導資金,采取了從本級財政中擠出壹點、從礦業權經營中收取壹點等措施,爭取把更多的地勘項目放到自己的轄區內,摸清資源情況,為礦業權出讓打下基礎。2004年,全自治區商業性勘查投資達6543.8+0.69億元,其中,2004年,自治區在四個成礦區帶和八個資源富集區投入礦產勘查資金2.3億元;2004年,企業、個人和其他社會資金申請項目800個,投入勘查資金約6543.8+0億元,是上年的5倍(見表654.38+0)。2005年,自治區還將籌集3.3億元用於地質勘查。
(2)2000年至2002年,全自治區登記的勘查項目數量保持在每年350個左右。自2003年以來,勘探項目的數量大幅增加。
2003年,全區共批準勘查項目827個,勘查面積65438+87萬平方公裏。從勘查的礦種來看,金礦勘查項目186個,銅礦勘查項目107個,煤炭勘查項目94個,鉛勘查項目96個,鐵礦勘查項目76個。
2004年,全自治區共批準勘查項目1.7萬多個,勘查面積3.8萬平方公裏,都是2003年的兩倍多,如表1所示。
表1 2000-2005年內蒙古自治區地質礦產勘查資金投入情況
從上表數據可以看出,內蒙古自治區的資金投入與地礦勘查項目的增長成正比。
(3)勘探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02年至2005年,商業性礦產勘查成果有所增加,但多為中小型礦產資源,圈定異常845個,發現中小型礦山和礦化點246個。發現了兩個超大型礦山:科旗巴音巴銀多金屬礦和吳忠旗浩堯爾虎洞金礦。其他主要礦產是鐵和有色金屬,煤礦主要是提高勘探水平。
二、探礦權的轉讓和管理
2004年,內蒙古自治區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67項探礦權,收取探礦權出讓金2.2億元。238個礦業權轉讓,實現價款1.1.9億元。
2000年至2004年,探礦權轉讓數量相對較少,只有少數中外合作形式的探礦權轉讓,多為作價入股形式,金額相對較少。壹般為65,438+00 ~ 65,438+03,000美元,2004年轉讓探礦權較多,轉讓探礦權47個。大多數礦產是煤和鐵,還有有色金屬。鐵及有色金屬探礦權壹次性出售形式的轉讓價格壹般在654.38+0萬元以下,合作勘查形式的轉讓價格在654.38+0萬元以上。煤炭探礦權轉讓價格壹般在300萬-500萬元之間,大項目在3000萬元左右。2004年,轉讓總價8000萬元。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全面控制和配置礦業權,鼓勵地勘單位和企業投資,風險與收益同擔。對於政府委托的勘查項目,探礦權屬於政府,地勘單位不能自行處置。地勘單位是“打工仔”。礦業權轉讓時,地勘單位可獲得壹定比例的經濟效益,壹般為65,438+00%。地勘單位有實力可以買采礦權。政府控制的資源已經向下延伸。現在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業主申請采礦權時,需要項目所在地政府簽署意見,否則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不予受理。
三、地勘單位的改革與發展
(壹)團隊的整體情況
內蒙古自治區主要有三個地勘隊:地勘局、煤田地質局、有色地質局,都已經屬地化。隊伍規模約26000人(分別為15849、7200和3600人),包括離退休人員,在職和離退休人員比例基本為1∶1。商業性地勘的隊伍結構和格局基本延續了屬地化前的狀況,只是經營規模和工作內容發生了變化。國產化後,所有單位都處於困難時期,直到2003年。自2003年起,自治區開始籌集資金投入基礎性、公益性和商業性地質礦產勘查。在市場需求旺盛的形勢下,社會和企業投資激增,特別是在煤礦勘查開發方面,在自治區《關於鼓勵和支持國內外地勘隊伍在我區開展地質勘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指引下,地勘單位承擔的項目(包括國家財政和市場項目)開始快速增長,工作規模不斷擴大。以煤炭地質局為例,2004年開工鉆機400多臺,施工隊伍來自全國各地,經濟規模大,從業人員多。
三局基本情況:
1.內蒙古地質勘查局
1999本地化,* * *有20多個二級單位,局有32個礦權,全球有300多個礦權。地勘費2.07億,職工654.38+0.6萬,退休人員支出654.38+0.3億,寡婦支出654.38+0.0萬,下崗職工4000萬,支出4000萬,在職人員只剩下2700萬,人均不到3000元。所以我掌握的礦業權沒有進壹步勘探的資金,程度低到可以在礦業權市場運作。
2.內蒙古有色地質勘查局
全球3600人,其中退休人員1395人,失業和富余人員1233人。2000年下屬單位12個,其中企業單位2個,探礦單位2個,直接從事探礦的只有150人。每年5600萬用於地質事業,3500萬用於退休,12萬用於離崗和富余人員,其余920萬用於基地管理、社會保障等。基本上沒有找礦的資金。
掌握60多個礦業權,壹些新的礦業權正在登記,包括政府在改制中給予的礦業權配套優惠政策。據估計,2005年將達成80多個采礦權。其實政府劃撥的礦業權是屬於政府的,地勘單位是有壹些利益的。
3.內蒙古煤田地質局
員工7200人,其中在職3700人,退休3500人。有14個二級單位和8個地質隊,此外還有1個石油勘探辦公室和1個基建公司,地方化時地質勘探費基數為9000萬元。2003年市場項目和政府委托項目大增,收入激增,但沒有獨立采礦權。
(2)商業礦產勘探
三局的商業礦產勘查因情況不同而不同。整體來看,他們自己投資的規模很小,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委托的項目和市場項目。
屬地化後,地礦局仍然十分重視礦產勘查工作。在困難的情況下,從國產化到2003年,地質礦產勘查總投資達到4000萬元,年均投資約10萬元。自2004年以來取得了巨大進展。2004年,承擔了中央專項資金補助的地質勘查項目2個,自治區資源補償項目3個,國家資助項目4個,自治區本級財政性地質勘查項目79個,累計投入資金6543.8+55億元,其中當年開工項目3個,投資6000多萬元,2005年繼續開工了壹大批項目。2005年,自治區承擔了9個新的煤炭勘探項目,資金3350萬元,以及社會和企業投資項目。地勘單位有“春天來了”的感覺。目前,地勘局擁有約300個采礦權。
煤田地質局基本上承擔了自治區委托的所有項目,手中沒有獨立的采礦權。2002年以前,各種來源的地礦勘查項目資金不超過300萬元,企業和社會的投入很少。2003年後也開始迅速好轉。2003年各類勘探資金達6543.8億元,2004年達3億元,2005年各類資金達4億元,開工鉆機約400臺。但預計投資高峰期很快就會過去,因為煤炭市場的需求會發生變化,同時勘探程度稍高的工區基本被業主占據,其他工區勘探程度低,風險大。
有色冶金和地質局在勘探方面的投資也較少。該局資金用於保證69個礦業權的最低投入,其他主要是中央和地方的資源補償費和財政補貼。2002年至2004年,* * *共計23065438+萬元。
(3)地勘隊伍改革
內蒙古自治區的改革在政府的領導下開始向縱深發展。根據地勘單位的現狀、區域資源優勢和市場發展趨勢,區政府認為,要從加快地勘單位改革入手,在政策上和解決實際困難上給予大力支持,使其健康發展,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其指導思想是把地勘單位視為財富而不是負擔;改革要堅持企業化方向;堅持尊重歷史、重視現實的原則;堅持統籌兼顧、穩步推進的原則;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在穩定中推進地勘單位的改革與發展。
改革要點:
1.將地勘單位的社會職能移交給地方政府。
根據企業化地勘單位改革方向,三局管理的中小學、技工學校,包括人員(含離退休)、資產、經費等,劃入地方管理。調劑資金以2004年上級撥付的資金為基礎,現有差額(指地勘單位學校人員現行工資補貼標準與當地同類人員標準的差額)由自治區財政和三局各按50%的比例撥付給當地,時間為3年。之後學校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負責。
2 .退休人員和在職人員經費分開管理。
2004年底在地勘單位登記的離退休人員經費,從地方地勘單位財政撥款基數中劃出,單獨管理。2004年以離退休費(工資、補貼、應付福利)和醫保費(離退休人員每人8000元,按當年實際支出計算)為基數,由原單位管理發放。後來國家政策性工資調整等增資費用和自治區發放的相應政策性補貼由自治區財政全額撥付,確保退休人員老有所養、老有所醫。改革後,原事業單位在冊正式職工符合退休條件的,按上述辦法執行,退休費用從地勘經費中核減(按地勘單位基金基數核減退休人員費用後在職職工人均費用);原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勞動合同制人員,按自治區政府有關社保退休政策執行。
退休人員經費單列後,各地勘局退休人員管理仍由各局承擔,不再新增管理退休人員的機構和編制。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應加強對地勘單位退休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3.在職人員自負盈虧。
改革財政補貼方式。在職人員以內蒙古地勘局、有色地勘局、煤炭地質局2005年地質勘查預算為基數,分別扣除離退休人員經費和劃轉的學校經費後,剩余部分作為基金基數,實行定額管理、包幹使用、自負盈虧,各單位創收部分留給各單位。新員工所需費用,包括工資、補貼、福利、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不增加財政撥款。
4.擴大用人自主權
財政補助模式改革後,不再審批企業編制,地勘單位原企業編制按實際登記人數進行登記管理,建立檔案。減少壹個人,編制就相應減少。新聘人員單位自主聘用,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參加養老保險。三地勘局及所屬單位領導職數、內設機構數自行調整。內設機構和下屬單位現有領導實行登記管理,新招聘的領導不再確定行政級別。
5.地勘單位內部實行企業化管理。
6.加強對地勘單位的管理。
7.相應的改革政策支持
(1)過去和現在,國家和自治區出資、地勘單位勘查的礦產地實行有償出讓,按評估價的10%提取勘查基金,整體支持地勘工作,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入,該比例將逐步提高。提取的勘查基金由自治區財政收取,專款專用。
(2)企業改制過程中,地勘單位申請出讓或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已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符合條件並經批準,部分或全部價款轉為國有地勘單位國家資本金。
(3)積極爭取中央政府的支持。今後,中央財政安排的對屬地化地勘單位的政策性補貼,全部繼續用於地勘單位。
(4)自治區政府每年安排的地質勘查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自治區內的地質勘查單位。
(5)2005年從地勘預算中切出專項經費16萬元,返還還原渠道,列入經費基數。
(6)地勘單位改革前,在冊正式職工的養老保險、住房和改革費用與自治區其他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對待,同步實施。
四。有關問題的討論和建議
內蒙古自治區商業性地勘工作中存在的壹些問題與山西省類似,在《山西省商業性地勘工作調研》報告中已有論述和提出,本文不再贅述。現就以下問題提出我的理解和建議。
(壹)應進壹步明確各級政府在礦產資源管理上的權力和責任。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對轄區內礦產資源實行綜合管控和配置,並在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文件中規定,未經盟(市)政府簽約的項目不予受理申請;采礦權轉讓價款70%留在當地,30%由辦公室收取;以及政府對資源分配的規定。這就引出: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如何體現?各級政府管理礦產資源的權責邊界在哪裏?國家如何實現礦產資源的統壹管理?這些問題不及時解決,礦產勘查開發秩序和管理就會混亂。因此,必須盡快進壹步明確各級政府在礦產資源管理中的職能,將統壹管理與分類、規模化、分級管理相結合。
(二)“維權”和“跑馬圈地”應引起重視。
由於歷史原因和自身工作特點,中央各部門所屬地勘單位屬地化後,仍有不少連續勘查項目。由於勘查周期長,地勘單位基礎薄弱,實際地質勘查投入不足,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只能完成最低限度的勘查投入。有的達不到法律法規的嚴格要求,存在“維權護地”現象,會影響地勘工作的找礦成果和市場建設。
另壹方面,在礦業權投資方面,仍存在不同程度的民間資本“跑馬圈地”現象。比如在內蒙古,壹個民間投資者以1.000元/平方公裏的價格買了壹塊面積為1.250平方公裏的探礦用地,實際上並沒有進行正規的地質勘探。
(3)勘探工作亟待規範和管理。
在調查過程中,很多礦業管理者認為,探礦權的取得應該有壹個明確具體的門檻條件,不應該只是誰出的價最高,誰都可以拿到采礦權。礦產資源的勘查和開發具有高度的科學性、專業性和技術性,礦產資源是不可再生資源。所以壹旦礦主不按規範辦事,就會對國家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和破壞,而這種浪費和破壞在很多地方已經發生了。比如壹些私人投資者,在獲得采礦權後,甚至雇傭了很多牧羊人,利用簡單的磁力設備,在山上挖掘露頭,尋找異常點開采鐵礦。但實際上,這種現象並不是不同身份的投資者投資礦業權造成的。主要原因是沒有礦業權人的準入和對其勘查行為進行有效監督管理的標準和條件。
(四)礦產資源可持續發展和供應的隱患
目前掌握的采礦權或勘查對象大多是八九十年代發現的礦產異常或礦點,目前的勘查資金也大多投入到這些地方,而極少數用於空白地區的風險勘查或普查,基本是吃過去遺留下來的家產。因此,目前商業礦產勘探的“火風暴”趨勢不會永遠持續下去。從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來看,對資源的旺盛需求將保持相當長的壹段時間,因此資源開發的步伐將越來越快,僅靠過去遺留下來的家底難以滿足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因此,如何鼓勵和促進適度規模的資金投入新礦產資源的勘探和發現,是關系到礦產資源可持續供給的壹個不可回避的重大問題。
(五)民營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伊泰集團是內蒙古自治區唯壹壹家民營上市煤炭企業,是年產1560萬噸,規劃在全國建設13大型煤炭基地的骨幹企業之壹。伊泰集團被內蒙古自治區列為年產5000萬噸煤炭的重點企業之壹。以這個產量和企業存在100年計算,公司至少要有50億-80億噸的煤炭資源可采儲量,而現在,伊泰集團只有22億噸資源。
在國家規劃的13煤炭基地中,神華集團等大型國企的後備資源得到了保障,但作為骨幹企業的民營企業,如伊泰集團,卻面臨著企業發展與後備資源不足的矛盾。
(六)地勘行業管理亟待加強。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加強宏觀調控、協調監督和指導服務。本次調查反映的行業管理意見主要有:
(1)加強地質勘查規劃。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從長遠考慮,合理規劃公益性地質工作和商業性地質工作,做好兩者的銜接,使前者為後者提供有效服務。
地質勘查工作規劃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省級人民政府規劃,通過規劃進行宏觀管理,為綜合規劃和計劃提供基礎數據,為地質勘查工作發展提供依據,引導探礦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2)理順國家預算資金投資渠道,統壹管理,加強監督。目前投入的渠道有國家調查基金、中央礦產資源補償費、國家財政補貼、危機礦山勘查基金、國務院有關部門投入的資金、省級礦產資源補償費(部分市縣也有礦產資源補償費)、省級礦業權“價款”收入、國有地勘單位業務支出中的勘查基金和扶貧基金等。由於事務多、政策多、資金渠道多、項目管理混亂,壹個項目可以重復申請多項勘探資金,產權不清、管理分散粗放、監管不力、成本增加、勘探質量低下,容易出現“漏洞”。建議有關部門建立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各方積極性,以較少的投入取得較好的勘探效果。
還有預算資金投入晚,成果必須當年交付,不符合地質工作規律,難以保證工作質量。
(3)加強法規制度建設。建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逐步制定或明確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的規範和技術標準,規範市場行為,加強監督管理。推行地質勘查項目合同管理制度。
建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通過中介機構或直屬研究機構研究制定不同地區的勘查市場價格標準,並定期公布,供地方參考。目前,商業性礦產勘查項目在招標過程中沒有合理的市場價格參考標準,同類項目資金差距較大,影響勘查質量。國家出資的勘查項目,按照前幾年國家地質調查局公益性地質工作預算標準,低於實際市場價格。施工單位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在激烈的競爭中壓低價格,中標無利可圖。
(4)努力改善勘探工作的外部環境。目前勘探與土地管理部門、礦山企業、林業、農業、環保部門之間存在矛盾。合法探礦權範圍內內亂挖濫采現象較為嚴重。
(5)加強信息交流。為地勘單位和社會各界提供服務,包括公益性地質成果、礦業權市場信息、地質勘查新理論、新技術、新工藝等的發布和使用。
(6)重視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地質勘查工作質量。相反,壹致認為人才的缺乏已不能適應地質找礦工作的發展,特別是技術骨幹的缺乏,地質找礦工作質量下降。目前高校培訓情況不明,地勘單位進不了人,進了人也很難留住。民營礦山企業的地質技術人員,大部分是地質隊高薪聘請的,少部分是退休地質人員臨時聘請的。情況確實不容樂觀。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應該是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考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