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聯邦退休金制度
聯邦退休金制度是美國最基本的養老保險制度,始建於1935年,以當年美國國會通過的《社會保障法》為起點,以後經過不斷補充、修訂,基本條款沿用至今。美國聯邦政府的法律規定,職工退休年齡不分男、女都是65歲,同時必須納稅40個季度(具有10年繳費年限),才能享受待遇。養老保險費完全由雇主和雇員繳納,政府不予負擔。養老保險的費用,國家以征收社會保障稅的方式籌集,由雇主和雇員按同壹稅率繳納。雇員應繳納的數額,按照本人年薪的多少,采取分段辦法計算。年薪在5。5萬美元以下的部分,按照7。65納稅,其中6。2%用於養老、遺屬和傷殘保險,1。45%用於65歲以上老人的醫療保險;年薪在5。5~13萬美元的部分。投入1。45%(用於醫療保險)納稅;年薪在13萬美元以上的部分則不需要納稅。雇主按其雇員應繳納稅率納稅。所得每壹美元稅金,其中73美人用於養老,19美人用於醫療,8美分用於傷殘。
聯邦退休制度通過法規規定65歲可能享受全額養老金,同時,允許提前退休,但養老金減額發給,雇員最多可以提前到62歲退休,但每提前壹個月退休,養老金減發0。56%;如62歲退休只能拿到相當65歲正常退休人員退休金的80%;63歲退休能拿到86%;64歲退休只能拿到93%。年滿65歲後最多可再推遲5年退休,養老金增發0。25%。如66歲退休,可拿到相當65歲正常退休人員退休金的103%;67歲退休可享到106%……70歲退休可拿到130%,年滿70歲以後退休者,養老金不再增加。聯邦退休金制度的替代率平均約在50%左右。
(二)私人年金計劃
私人年金計劃各企業自願建立。美國政府向雇主提供稅收優惠措施以鼓勵雇主為雇員建立“私人年金計劃”。如企業從年營業額100萬美元中提取10萬美元作為雇員的“私人年金計劃”,這10萬美元可以免稅。在這種稅收優惠政策之下的“私人年金計劃”是美國聯邦退休制度的壹個強有力的補充。目前全美有60%的雇員參加了私人年金計劃。
“私人年金計劃”主要有兩類:
第壹類是確定待遇方式,即雇主對雇員允諾雇員退休後給予多少退休金,並根據允諾由精算家計算確定每年儲存金額。大分數企業采取這種辦法。
第二是交費方式,即先確定交費多少,退休時按照累積金額(包括本金、利息、投資利潤等)確定退休金額數,這類方式不需要向退休金擔保公司擔保。
(三)個人退休金計劃即個人儲蓄保險
個人退休金計劃,自願參加,儲金壹般個人出3/4,企業出1/4;聯邦政府通過免征所得稅予以扶持和鼓勵。在儲存時不納稅,在支取時再納稅,也是壹種延期納稅辦法。此項計劃的最高存款額為每年2000美元,並且必須在每年的4月15日前存入。所存款項,連同利息在退休後即可領取,也可繼續存入銀行,但到達70歲時必須起用。對於年薪超過壹定數額的,不能參加這項計劃。具體標準是:未婚者年薪超過3。5萬美元,已婚者年薪超過5萬美元。
二、美國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
美國的社會保險由聯邦政府的社會安全(保障)部署集中管理,辦法統壹,機構垂直領導。全國***有社會安全(保障)工作人員65000余名,分10個大地區設立社會安全(保障)局,下屬13000個辦公室,負責辦理社會安全(保障)業務。各縣、州(市)地方政府只負責附加保障計劃。
全國設立了40個電話咨詢中心,負責接受公民的查詢、咨詢電話。在因特網上使用11種文字、開發10000余頁資料供居住在國內外公民查詢。
全國每年征收社會保障稅5684億美元,每年提取管理費用38億美元,提取比例約為7%。按全國6。5萬名工作人員計算,每人每年管理費用近6萬美元,為開展社會安全(保障)業務提供了保證。
三、美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優點
(壹)社會保障機制比較完善,管理高度統壹,約束力強。
美國的基本養老保障由聯邦政府集中統壹管理。聯邦政府設立社會安全(保障)總署,負責全國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法律的制訂和對全國政策業務的指導。全國劃分為10個大地區,分設社會安全(保障)局,並在各縣、州(市)分設辦公室,具體承辦社會養老保險事務。形成了壹個社會保障網絡,上下職責分明。各縣、州(市)地方政府,不承擔國家養老保險,只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補充養老計劃。美國所有公民都有壹個相互不重復的社會保障號,對從業人員和退休者實施社會保障關系的管理。社會安全(保障)機構的日常管理費用,從社會保障稅中按比例提取,每年確保到位,保證了各項社會保險業務的開展。
(二)使用法律和經濟雙重手段調控退休年齡,力度大,效果好
美國的法律規定,凡年滿65歲退休時,才能享受100%養老金;同樣,如果年滿65歲仍不領取養老金者,每延遲領取養老金壹年,增加全額養老金的5%,直至年滿70歲,開始領養老金時,每周可領取全額養老金的130%;對於有的企業為雇員在55歲62歲之間辦理提前退休的,其養老金由企業全額交付。這壹政策,既引導從業者不要提前退休,又保護了希望晚退休、推遲領取養老金者的利益。這對於減輕基金支付壓力是有利的。
(三)基本養老待遇替代率控制在較低的水平,有利於多層次保障的發展
據有關資料介紹,美國的養老金替代率為:總替代率為51%,凈替代率為65%,分別低於法國(62%、77%)、德國(52%、72%)、意大利(81%、95%)、瑞典(81%、82%)、西班牙(82%、89%)等國,略高於日本(49%、59%)和英國(47%、61%)。基本養老金替代率調低,可能發揮第二支柱(企業補充保險)和第三支柱(個人養老儲蓄)的作用。美國的商業人壽保險十分活躍。企業老板為了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留住人才,推出企業年金計劃等多種形式的補充保險。使國家組織的養老保險在保證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真正體現了由國家、雇主和個人三個層面***同承擔的完整的養老保險體系。
(四)充分利用高新技術,社會化程度高
美國的高科技發展水平是舉世公認的。將其運用在社會保障系統的運作和管理上,大大提高了社會保障管理服務的社會化程度。凡是持有社會保障號的美國公悄行之有效美國內的哪壹地區流動就業,只要按規定在當地繳納壹定數額的社會保障稅,就能自動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同樣,退休者在國內任何壹地方死亡,醫院將其死亡信息輸入電腦,即可確保及時將其銷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