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養老待遇的教職工死亡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領取喪葬費和壹次性撫恤金:
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的註意事項:
1.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身份證。
2.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與死者關系的證明(如戶口本、結婚證等。).
3.出示公安機關出具的《銷戶證明》原件。
4.出示醫療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醫學死亡證明》原件。
5.非正常死亡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原件。
6.提交死者的醫保卡。
7.為死者的銀行卡號或存折號提供開通工資和個人賬戶結算功能。
對喪葬費和壹次性撫恤金的繼承有不同意見的,經辦人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原件:
1,喪葬費及壹次性撫恤金分配協議;
2.公證書;
3.調解;
4.裁決;
5.判斷;
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發放標準:企業職工死亡後,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壹次性支付給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喪葬費用:參保人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補助金標準按照死亡時全省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支付;壹次性撫恤金按死者繳費年限計算,每滿1年為1個月。去世時,上壹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給付標準:退休人員死亡後,個人賬戶有余額的,退還個人賬戶余額。退休人員去世後的喪葬補助金標準為去世前兩個月的基本養老金。其中,本人死亡前兩個月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死亡時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兩個月平均養老金的,按照死亡時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兩個月平均養老金發放。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撫恤金的標準,不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給予壹次性撫恤金。壹次性撫恤金按照死者繳費年限計算,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按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0個月。
喪葬費不屬於規定的繼承範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當實際支付的喪葬費超過單位支付的數額時,超出部分不能從死亡撫恤金中扣除。其余喪葬費可參照遺產繼承,但對無經濟來源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應予以照顧。
綜上,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發放標準:企業職工死亡後,將其個人賬戶儲存的金額支付給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死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六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親屬30%,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