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的再擔保制度也是世界上較為完善的國家之壹,韓國信用保證基金聯合會成立於2000年8月,是依據《韓國地方信用保證基金法案》設立的信用保證機構,通過聯合韓國16個地方的信用保證基金***同建立起全國性的擔保、再擔保運行機制。信用保證基金聯合會是主要再擔保機構,承擔了全國絕大多數再擔保業務。其資本主要來源於三個方面:壹是16個地區信用保證基金繳納的會員費;二是政府的預算撥款;三是金融機構的捐助款。韓國法律規定金融機構必須按照年貸款規模的0.2%向再擔保機構提供無償捐助。
信用保證基金聯合會與地方信用保證基金建立再擔保關系,自動對全國各地信用擔保基金提供的擔保項目實施再擔保,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責任分擔比例為50%-60%,單筆再擔保的賠償額不超過2億韓元(約20萬美元)。正常情況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如果出現貸款違約,信用保證基金將先行代償貸款金額的85%,另外的15%由貸款銀行分擔,信用保證基金聯合會給予信用保證基金貸款金額42.5%的補償。韓國信用保證基金聯合會對地方信用保證基金收取再擔保費,基準費率為年0.8%。由於地方信用保證基金收取受保企業的擔保費率是在年0.5%-2%的區間內浮動,實際執行的再擔保費率也可以上下浮動。 1953年,日本頒布《中小企業金融公庫法》,並依法全額出資設立中小企業金融公庫,是日本再擔保(信用保險)制度建立的標誌。中小企業金融公庫以政府主導為主,與52家地方信用保證協會依法強制建立再擔保關系。信用保證協會與申請借款的中小企業和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簽訂擔保貸款協議,並通過再擔保信息平臺自動為該筆擔保貸款獲取中小企業金融公庫的再擔保確認,有效分散了信用保證協會所承擔的風險。中小企業金融公庫與信用保證協會對擔保項目按比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前者承擔的比例為70%-80%,後者承擔的比例為20%-30%,使信用保證協會的信用放大倍數提高到30倍以上 。中小企業金融公庫與中小企業向信用保證協會支付擔保費,信用保證協會向中小企業金融公庫支付再擔保費。其取得成功的最大因素是政府的強力支持和先進的技術支撐。
日本政府註入中小企業金融公庫的資本金達13565億日元(約合122億美元),這是世界上最大的壹筆政府再擔保出資。其通過巨額融資幫扶和優惠的稅收政策,提高52家信用保證協會的資信等級和盈利水平,從而達到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支持。擔保項目辦理過程中,程序性的事務由貸款金融機構處理,日常管理由當地信用保證協會落實,風險控制依托日本信用風險數據庫協會(CRD)管理。在日本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沒有反擔保措施的業務占到總業務的60%以上,主要是通過完善的中小企業信用風險數據信息平臺,向金融機構和投資人提供可靠的信息。 美國的信用擔保體系是比較完整和具有特色的。美國小企業局成立於1953年,是獨立的聯邦機構,主要職能是給小企業提供資金援助管理和技術支持,集擔保再擔保於壹身,由其為商業性金融機構或者非營利性機構的貸款提供擔保,全國7000家商業銀行作為協作銀行加入全國性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其擔保、再擔保由政府直接操作,未建立專門的再擔保機制。
聯邦政府制定小企業擔保貸款計劃,對各項基金的用途、貸款條件、擔保金額和擔保費用、貸款利息標準,以及執行機構的職責均做出明確規定,由美國小企業局以承諾方式對貸款銀行承擔事後連帶賠償責任,相關的年度預算經國會批準後,列入財政預算,建立擔保基金的正常補償機制。
具體操作上由信貸機構向美國小企業局提出擔保申請,美國小企業局根據擔保計劃審查貸款機構和借款企業申報的擔保項目,決定是否為貸款機構提供擔保,並由政府承擔最終再擔保責任。貸款銀行根據政府要求分擔擔保貸款的風險,通常情況下,100萬美元以內的貸款,貸款銀行分擔比例不低於25%;10萬美元以內的小額貸款,貸款銀行分擔比例不低於20%。 德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運行主要是依靠銀行體系。德國自1945年成立第壹家從事擔保業務的擔保銀行以來,在德國16個州,每個州至少設立壹家擔保銀行,形成較為完善的擔保體系,聯邦和州政府制定了再擔保風險分擔制度。
德國貸款銀行與擔保銀行之間分擔風險的比例為2:8,擔保銀行承擔80%的貸款風險再由國家銀行分擔,在這80%的貸款風險中,由聯邦政府提供的再擔保承擔31.2%,州政府提供的再擔保承擔20.8%,擔保銀行只承擔28%,很大程度上分散和轉移了擔保銀行的風險。同時,再擔保的貸款期限較長。
德國為了扶持創業,聯邦政府的金融資助大致可分為低息貸款和長期貸款,即通過壹系列的國家銀行的再融資向中小企業提供低息長期貸款,並通過擔保銀行提供貸款擔保,再擔保期限也相應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