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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水庫管理若幹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水庫管理,保障水庫安全,充分發揮水庫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水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庫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中型水庫是指庫容1000萬立方米至1億立方米的水庫。

本規定所稱小型水庫包括小(壹)型水庫和小(二)型水庫。小(壹)型水庫是指庫容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的水庫;小(二)型水庫是指庫容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的水庫。第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水庫管理工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庫管理工作。第四條 水庫按下列分工管理:

(壹)國家所有的水庫由其管轄部門設立水庫管理單位管理;

(二)集體所有的小(壹)型水庫由鄉(鎮)水庫管理單位管理;

(三)集體所有的小(二)型水庫由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管理,但受益跨村的由鄉(鎮)水庫管理單位管理。第五條 水庫管理應當確保水庫壩首樞紐與渠系工程安全,科學調度蓄水、放水,充分發揮水庫工程效益,合理計收水費。第六條 水庫管理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業務知識和管理水平,定期接受崗位培訓,並持證上崗。第二章 水庫安全管理第七條 國家所有的水庫由管轄部門依照下列標準提請縣(區)人民政府劃定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

(壹)中型水庫的壩端外延50米、下遊壩腳外延100至300米、溢洪道和其他泄水建築物兩側各10至20米為管理範圍;管理範圍外延100至500米為保護範圍。

(二)小型水庫的壩端外延30米、下遊壩腳外延50至100米為管理範圍;管理範圍外延50至200米為保護範圍。

(三)水庫庫區校核洪水位以下為管理範圍;管理範圍以上100至150米或者至流域分水嶺為保護範圍。

集體所有的水庫參照前款規定,由縣(區)人民政府劃定保護範圍。

水庫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應當設置明顯的標誌。第八條 國家所有的水庫管理範圍內,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土地使用權屬於水庫管理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劃定水庫管理範圍時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國家所有的水庫保護範圍內,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土地的使用應當接受水庫管理單位的監督。第九條 水庫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挖沙、取土、建墳等危害水庫安全的活動。第十條 水庫運用應當保證安全。

水庫在汛期蓄水時,應當制訂渡汛方案。綜合利用的水庫,其調度運用必須服從市、縣(區)防汛指揮機構的統壹指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第十壹條 水庫防洪安全必須達到以下防禦洪水標準:

(壹)中型水庫正常運用50年壹遇,非常運用1000年壹遇。

(二)小(壹)型水庫正常運用30年壹遇,非常運用500年壹遇。

(三)小(二)型水庫正常運用20年壹遇,非常運用200年壹遇。第十二條 水庫未達到防禦洪水標準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制訂除險加固計劃,並按照管理權限報經批準。第十三條 水庫除險加固的水文、地質勘探和設計等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水庫除險加固的施工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中型水庫壩首主要建築物的除險加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監督。第十四條 水庫除險加固經費,主要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壹)縣(區)留用的防洪保安資金、水利建設基金;

(二)各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

(三)水庫管理單位收取的部分水費;

(四)上級有關部門下撥的專項資金;

(五)群眾投勞。第三章 水費計收及管理第十五條 水庫實行有償供水。

水費計收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第十六條 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會同受益鄉(鎮)、村對農業用戶的灌溉面積進行核定,經核定後的灌溉面積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由原核定單位重新核定。第十七條 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將用水戶應當交納的水費數額登記造冊,予以公布,並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水庫管理單位可以直接向用水戶收取水費,有關鄉(鎮)、村予以配合;也可以委托鄉(鎮)、村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