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相關國家2008年發布的39號文件

相關國家2008年發布的39號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文號為國辦發[2008]39號

發布日期:2008年5月-31

生效日期:2008年5月-31

到期日期-

類別策略參考

文件來源:中國政府網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國辦發[2008]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發生後,全國各族人民、港澳臺同胞、海外華人華僑以及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和國際友人慷慨解囊,為抗震救災提供了大量資金和物資。為加強和規範救災捐贈的管理和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加強救災捐贈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充分認識做好救災捐贈工作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規範救災捐贈活動,管好用好救災捐贈,切實保障災區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工作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1)自願捐贈不得分攤。救災捐贈應當堅持自願原則,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二)尊重意願,專款專用。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應當充分尊重和體現捐贈人的意願,捐贈款物不得挪作他用。

(3)統壹規劃,突出重點。救災捐贈的使用應當根據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的實際需要,合理安排,有效使用,重點向受災嚴重地區傾斜。

(四)公開透明,加強監督。規範救災捐贈安排和使用程序,及時向社會公布安排使用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救災捐贈安全。

二、規範救災捐贈管理,確保捐贈工作有序進行。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接收以政府名義進行的救災捐贈,各相關部門均可從本系統接收捐贈。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其他以救災為目的的公益基金可以以救災為名向社會開展募捐活動,接受救災捐贈。公募基金會不以救災為目的,以救災為名開展募捐活動的,應當經民政部門批準。公開募集基金,未經批準已經開展募捐活動的,應當及時到民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其他社會組織接受的捐贈,應當及時移交民政部門或者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目的的公益基金會。組織開展義演、義賽、義賣等救災募捐活動,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所籌善款應當及時上交民政部門或者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基金會。

救災捐贈接收部門和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嚴格的工作程序,明確紀律要求,建立責任制度。接收救災款物必須手續完備、專賬管理、專人負責、賬實相符、賬目清晰,並向捐贈人出具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票據。

民政部通過中央財政匯款賬戶接收救災捐贈資金,相關資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接收的救災捐贈資金,按省(區、市)人民政府現行規定執行,納入專賬管理。

三、加強規劃引導,合理有效使用救災捐贈資金。

民政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向接受捐贈的部門和單位以及社會公布需求信息。救災捐贈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壹協調下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率,避免重復投資和浪費。合理確定災民過渡安置房建設和災後恢復重建的資金來源,引導接收部門和單位協商安排資金。

定向捐贈的款物,由接收部門和單位根據捐贈人的意願安排使用。在捐贈款物過於集中於同壹地點、同壹項目的情況下,接收捐贈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主動征求捐贈人的意見,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民政部根據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需要,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其接收的非定向捐贈資金的分配方案,由財政部審核分配。地方民政部門接收的非定向捐贈資金分配辦法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公募基金會接收的非定向捐贈資金,可根據抗震救災需要和災後恢復重建規劃自行安排使用,並報民政部門備案,但不得用於增加本機構原有資金。

各級民政部門在救災捐贈工作中,不準在捐贈資金中列支管理費,相關費用由財政部門按規定安排。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公募基金會支出管理費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的規定,並盡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費,管理費向社會公開。

四、完善統計和信息公開制度,增強救災捐贈透明度。

救災捐贈接收部門和單位要認真做好救災捐贈統計工作,根據捐贈人意願區分定向捐贈和非定向捐贈。建立救災捐贈信息公開制度,省級民政部門要按照屬地原則,統計本省(區、市)救災捐贈接收、分配和使用情況,上報民政部。中國紅十字會、中華慈善總會等社會團體和組織要向民政部報告捐贈款物接收、分配和使用情況,由民政部匯總並定期公布全國救災捐贈款物接收、分配和使用情況。當地有關部門和公募基金會,如紅十字會和慈善協會,將定期向社會公布捐贈資金和物資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況。

五、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加強對救災捐贈的監督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救災捐贈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建立部門監管協調機制。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查處和取締各類非法集資活動。公安、司法部門要堅決打擊以募捐為名進行詐騙活動等違法行為。審計、財政部門要跟蹤檢查救災捐贈接收部門和單位的相關工作,定期公布檢查結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監察部門要對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和使用,以及有關部門履行監督職責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及時查處違紀違法的單位和個人。新聞媒體應當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及時披露救災捐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救災捐贈的接收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內部監督,建立規章制度,自覺接受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國務院辦公廳

200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