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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白浪經濟技術開發區優惠政策

第壹章稅費優惠政策。凡在開發區投資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前三年依法全額納稅,按入庫金額由開發區財政全額獎勵扶持,稅率超過15%的部分,以後返還。2.在開發區投資興辦生產性企業,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50萬美元)以上,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前兩年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開發區財政按入庫額給予全額獎勵和扶持,然後返還稅率超過15%的部分。3.在開發區從事農、林、牧、漁業開發的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免征農業稅和農林特產稅6年;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全額征收資源稅。前五年,開發區財政根據當年收到的資源稅向市財政申請全額獎勵扶持。經營期不滿5年的,追回財政獎勵。4.生產性投資企業免征城市房地產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第二條在所有生產性投資企業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期內,外國企業同時免征地方所得稅;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可免征地方所得稅三年。第三條新辦高新技術投資企業增值稅由本級財政繳納部分,自產品銷售之日起全額征收,前兩年由開發區財政全額獎勵,第三年獎勵50%。第四條獨資新辦生產企業,依法征收城鎮國有土地使用稅,投產後5年內,依法由開發區財政向市財政申請按入庫額全額獎勵和扶持;合資合作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投資企業,五年內由開發區財政按當年繳納的土地使用稅金額向市財政申請50%獎勵。經營期不足10年的,追回財政獎勵。第五條生產性投資企業免征教育費附加、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下限減半征收地下室遷建費、衛生監督防疫費、規劃設計費、勘察測量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環境影響評價費、施工噪聲超標排汙費、地價評估費、白蟻防治費。第六條放寬“壹般納稅人”認定標準,按照比例稅率繳納增值稅。對“小規模納稅人”,年初實行稅收征管措施,核定稅額,壹定年份不變。第二章土地優惠第七條投資項目用地,可以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年限最高可達50年。第八條投資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或抵押。土地轉讓過程中發生增值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第九條生產性投資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照土地管理部門評估的總價款給予優惠。標準為:高新技術企業或項目50%優惠;壹般生產性企業優惠40%;其他投資企業優惠30%。第十條基礎設施項目、農業項目、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和盤活存量資產、資產重組、收購經營等,也可根據情況,享受壹事壹議的特殊優惠政策。第三章優質服務第十壹條開發區招商局負責投資項目的審批、綜合管理和服務協調工作。第十二條對投資企業的項目審批、征地、規劃、登記、稅務等相關手續,開發區招商局會同相關部門實行“壹站式服務、壹個部門管理、壹個對外開放窗口、壹年壹檢”的“四個壹”服務。第十三條對投資企業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建立收費“明白卡”,監督收費行為,減輕企業負擔。第十四條重點投資企業實行掛牌保護制度,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本地區重點投資企業頒發“重點保護單位”標牌。第四章人才引進政策第十五條對因企業發展急需引進的服務期5年以上的碩士、博士,用人單位分別給予壹次性補貼3萬元、5萬元。企業可以根據情況實行年薪制和股份分配。第十六條設立開發區創業投資基金,為人才攜帶自有項目和技術在開發區創業提供貸款風險擔保和貸款貼息。第十七條區內企業招用的職工和高級職員,要依法參加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第十八條對開發區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人才,經報請市政府批準,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第十九條本規定由開發區招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