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我國企業年金管理中存在哪些問題

我國企業年金管理中存在哪些問題

目前國際上普遍采用兩種投資監管模式:定量限制監管和審慎性監管。

(壹)定量限制監管模式

指根據定量限制原則對年金投資進行監管的模式。定量限制原則是指政府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實行硬性管制,對市場準入資格、合同條款的管理以及投資組合等做出明確限制和規定。實行此模式的主要是大陸法系國家及發展中國家。

(二)審慎性監管模式

指根據審慎性原則對年金投資運營進行監管的模式。審慎性原則指年金投資管理人審慎地為年金選擇壹個最能分散風險的投資組合。采用這種模式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國家。這種模式下,監管機構放松對合同條款、市場準入條件、投資組合等的約束,投資運營不受許可證限制,監管機構依靠審計師、精算師、資產評估機構中介組織對基金運營進行監督,較少幹預基金日常活動,只在當事人提出要求或基金投資出現問題時才介入。

我國對企業年金投資運營的監管基本上遵循了定量限制的思路,這同我國現時宏觀金融環境、監管能力和企業的微觀治理水平相吻合,但也存在不少問題。

我國企業年金投資運營監管機制現存問題:

(壹)會計信息披露與報告制度不健全

1.信息披露相關法律不健全。我國目前還沒有壹部法律是專門針對企業年金會計信息披露的,而在現行有限立法中,也僅粗略規定各主體的信息報告制度,對於相關罰則卻沒有規定。這使信息披露成為壹種“花瓶”,沒有實質的約束力,根本無法保障相關利益人的知情權。

2.信息不對稱。企業年金的運作,是以信托關系及委托關系為基礎展開的。企業、職工與受托人是信托關系,受托人與賬戶管理人、投資機構、托管銀行是委托關系。在我國信托法律不健全的環境下,這兩層關系極大增加年金虛假信息和披露信息不充分的風險。

3.會計準則存在局限。企業年金的會計核算主體應涉及兩個方面:壹是企業年金基金,二是企業本身。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的《企業年金會計準則》規範了企業年金基金作為獨立會計主體的會計處理與財務報表列報準則,但對作為繳費主體的企業本身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卻無章可循。

(二)基金監管部門過多,監管效率不高

11號令等現行法律法規確立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財政部、國稅總局等多家機構在企業年金市場上的監管地位。由於涉及多家監管機構,在權責範圍方面難免出現交叉或空白,由此產生較高的協商成本和信息溝通成本,這不僅不利於提高監管效率,還不利於企業年金的運營效率的提高。

(三)相關法律體系不完善,缺乏統壹的企業年金法

我國至今仍沒有壹部專門的企業年金法,現行監管或依據相關法令、監管部門行政法規,或參照其他法律(如《信托法》、《合同法》等)執行,這些部門法規與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相比,不僅約束力有限,而且框架性的內容規定也致使其可操作性和統壹性都較差。

(四)缺乏高素質的專業監管人才

企業年金業務的復雜性決定了其監管的高難度以及對監管人員的高專業素質要求。監管人員不僅需要掌握財務管理、金融投資、管理信息等方面的基礎知識,還要了解對社會保障制度、法律法規、宏觀經濟政策等。然而,在崗監管人員素質卻層次不齊。

(五)與資本市場缺少互動

從國外經驗來看,養老金基金與資本市場緊密聯系成為資本市場上的重要影響力量;成熟活躍的資本市場為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廣闊運作空間。作為養老金的重要組成,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的發展壹開始也被認為是資本市場的利好消息。然而,壹方面由於年金規模較小,市場尚處於發育期,短期內投放股市的資金有限,對資本市場很難產生顯著影響;另壹方面,從資本市場角度來看,我國資本市場體系還不完善,為了控制企業年金運作風險,監管當局限制其投資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