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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改造的相關優惠問題

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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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1994年001號)。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準,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發[1991]12)。

2.軟件開發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和培訓費用總額,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字[1999]第273號)(財稅字[2000]第25號)

3.從國務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北京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納稅年度起,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五款)

4.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設在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收優惠規定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六款)

5.外國投資者投資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三年按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八款)

6.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稅。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者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μm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 ~ 2年免征所得稅,第3 ~ 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其中,位於欠發達邊遠地區的,在減免稅期滿後的未來10年內,可按其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財稅字[2000]25號)

7.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字[2000]25號)

8.經稅務機關批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低為3年。(財稅[2000]25號)

9.通信管道工程相關設備的扣除。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中使用的電纜、光纜,以及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伴等都是設備,其價值不計入項目的應稅營業額。(財稅[2003]16號)

10.郵電合營業務的稅收扣除。郵電通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向用戶提供郵電通信服務,由郵電通信單位統壹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財稅[2003]16號)

11.新的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免征。國內新設立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後,從獲利年度起第1 ~ 2年免征所得稅,第3 ~ 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12.特定機器設備的加速折舊。電子生產企業和經財政部批準的企業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加速機器設備折舊。對其他企業的壹些專用機器設備,也可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財工字[1996]第41號,國稅發[2003]第113號)

13.軟件折舊。企業購買的計算機應用軟件,隨計算機壹起購買的,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單獨購買的,按照規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期限作為無形資產攤銷。沒有規定有效期或受益期的,在5年內平均攤銷。(財工字[1996]41)

14.軟件加速折舊。企事業單位采購軟件,凡采購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可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內資企業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最少為2年。(財稅字[2000]25號)

15.集成電路制造企業的設備折舊。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折舊年限可適當縮短至最低3年。(財稅[2000]25號和國稅發[2003]113號)

16.特種設備加速折舊。對國家鼓勵的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於振動、超強度使用或酸堿強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方法。(國稅發[2000]84號,國稅發[2003]113號)

17.扣除開發費。不形成資產的無形資產開發支出部分,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據實扣除。(第27條)

18.扣除技術開發費。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種技術開發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流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列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工資、研究設備折舊費、與新產品試制和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費用、委托研究試制費等,在征收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在稅前扣除。各項費用增長幅度超過10%的,允許按實際發生額的50%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稅發[1999]49號)

19.軟件企業工資費用扣除。對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軟件開發企業,其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財稅字[1999]第273號)

20.研發經費的扣除。對企業(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我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資助的各類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全額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當年扣除不足的,不得結轉扣除。(國稅發[2000]24號)

21.特定企業費用的扣除。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工資、薪金和培訓費用,可在按實際發生額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財稅[2000]25號)

22.電信企業稅前扣除。電信企業的下列項目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國稅發[2000]147號)

(1)電話初裝費和郵電附加費。按規定向用戶收取的電話初裝費和郵電附加費上繳中央財政。

(2)購買商品支出。電信企業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和監控者。金額達到或超過固定資產標準的,購置費經審核後分期在稅前扣除。扣除期限不得少於2年。

(3)到期損失。從2000年6月65438+10月1起,電信企業用戶所欠的新月租費、電話費,超過1年仍無法收回的,經審核後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4)到期損失。2000年6月65438+10月1之前,用戶所欠月租、電話費超過3年仍無法收回的,經審核後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五)郵政補貼資金。允許電信集團、移動通信、中國聯通和通信廣播衛星公司上繳財政部的郵政補貼資金在稅前扣除。

23 .研究開發經費扣除。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可以按照稅法規定,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經費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辦發[2000]78號、財稅[2006 54 38+0]5號)

24 .科技特許權使用費減免稅。外國企業為科學研究和重要技術開發提供專有技術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條件優惠的可免征企業所得稅。(稅法第19條)

25.對特定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以下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老市區或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項目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稅法第七條和細則第七十三條)

(二)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第73條)

(3)在北京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第73條)

26.先進技術企業的減免稅。從2000年6月5438+10月1起,位於中西部地區的19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外商投資企業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類B類項目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在現行“兩免三減”優惠政策期滿後三年內可享受18的減免。其中,先進技術企業可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後的稅率不能低於10%。(國稅發[1999]第172號)

27.軟件折舊和攤銷。企業購買軟件,凡購買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可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核算。經批準的軟件生產企業和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最低為2年。(財稅[2000]25號)

28.集成電路制造企業的設備折舊。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其折舊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財稅[2000]25號)

29.專用設備折舊。對促進科技進步、保護環境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申請,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國稅發[2000]84號)

30.高新技術企業廣告費扣除。從2001、1、1起,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等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網站和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的廣告費,自註冊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可據實扣除。(國稅發[2006 54 38+0]89號)

31.新興產業廣告支出的扣除。從2001 1需要升級的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新成長企業,企業在市場拓展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國稅發[2006 54 38+0]89號)

32.某些行業的廣告費用扣除。從2001 1 10月1從事家用電器、軟件開發、集成電路、通信等行業的企業。可以在每個納稅年度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扣除廣告費用,超出部分可以無限期結轉以後年度。(國稅發[2006 54 38+0]89號)

33.科研用地免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繼承科研設施用地和房屋,免征契稅。(法令第6條)

34 .中國聯通廣告管理規定。同意公司實際發生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按現有主營業務收入的8.5%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關於固定資產價值調整的折舊處理,中國聯通公司因調整原暫定估價或實際決算發現原估價有錯誤而調整固定資產價值,並按規定彌補以前年度少計的折舊。不允許在補充年度內抵扣,因此應相應調整原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多繳稅額可以沖減下壹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關於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技術質量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列入成本。考慮到電信行業對員工素質要求較高,需要不斷加大對員工的培訓力度,根據國發〔2002〕16號文件精神,同意中國聯通公司按應納稅工資總額2.5%的標準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國稅函[2003]1329號)

35.對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和原北方10電信公司更名為通信公司後新設立的資金賬簿記錄的資金免征印花稅。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吉通公司合並而增加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36.江蘇南通孟海有限公司享受“兩密集型企業”稅收優惠。(國稅函〔2004〕728號)

37.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為建設日產4000噸水泥熟料新型幹法水泥生產線而采購的相關設備,在證明文件齊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稅票等)的前提下,按照采購國產設備的有關規定予以退稅。)並驗證無誤。(國稅函[2004]943號)

38.東北地區軍工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企業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財稅[2004]227號)

39.上海汽輪發電機有限公司自2005年起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5〕353號)

40.納西姆工業(中國)有限公司自2004年起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5〕340號)

41.惠州住潤電裝有限公司自2004年起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5〕344號)

42.惠州東風益進實業有限公司自2005年起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5〕625號)

43.美佳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所得,自2004年起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5〕633號)

44.清遠華能制藥有限公司自2005年起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5〕6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