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華人民***和國民政部主要職責
(壹)擬訂民政事業發展法律法規草案、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章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擬訂社會救助政策、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標準,負責報國務院審批的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工作,組織、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以及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審核工作。
二、民政部門和民政工作:
1、民政部門是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常設國家行政機構。
2、民政工作具有中國特色,它是泛指中國歷代國家或政府以人民群眾為對象,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有關的壹些社會性、政治性的國內社會行政管理工作。
3、其工作內容,無論從歷史還是以當代來說,都是極為廣泛的,僅只當代民政來說,它涉及國家政權建設、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行政管理等各個方面。
三、民政部門機構設置:
1、國家級壹般設民政部
2、省(自治區)級壹般設民政廳
3、市縣級壹般設民政局
4、鄉鎮壹般設社會事務辦公室。
法律依據: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救災物資儲備、烈士紀念、軍休軍供、優撫醫院、光榮院、養老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