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性原則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則,要求披露的信息應當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反映真實狀態,不得歪曲、粉飾;準確性原則要求以準確的語言披露信息,在內容和表達上不得有誤解,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語言;誠信原則是指所有重要事項都要公開;及時性原則是指自重大事項發生之日起2日內披露中期報告。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更新壹次招募說明書;公平披露原則要求信息平等公開地披露給市場中的所有投資者,而不僅僅是個別機構或投資者。
規範性原則要求基金信息必須按照法定的內容和格式進行披露,以保證披露信息的可比性;可及性原則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應當簡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長的、技術性的術語;可用性原則要求公開披露的信息能夠被壹般公眾投資者輕易獲得。
除法律法規指定的報刊、網站外,信息披露義務人還可以在其他公共媒體上披露信息,但應當註意其他媒體不得早於指定的報刊、網站披露信息,不同媒體披露的同壹信息應當壹致。
2.有哪些被禁止的信息泄露行為?公開披露或變相公開披露;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預測投資業績;
違規獲利或承擔損失;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刊登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褒揚或者推薦的文字;
使用不可比、不公平、不準確、不權威的數據來源和方法比較業績,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術語;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