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社會保障的內容和功能
《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指出,社會保障制度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互助和個人儲蓄積累保障。文章還指出,應發展商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的補充。其中,社會保險是核心,社會救助屬於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社會福利是最高層次的社會保障,優撫安置起到穩定特定階層生活的作用。這是對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全面而具體的闡述。
社會保障制度在現代社會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被稱為社會保障。穩定器”,經濟運行。減震器”,實現社會公正。調節器”。相應地。社會保障主要有以下功能:保障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調整經濟運行,促進經濟發展;實現社會公平。
二,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特點和不足
(A)社會保障費用的增長率低於經濟發展的增長率。
社會保障費用的增長速度應低於經濟增長速度,兩者保持適當的比例,有利於經濟持續增長和社會穩定。由於我國原有的社會保障嚴重滯後於經濟發展,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保障成本壹直以超過經濟增長的速度發展。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生產力的進壹步提高,應該會逐漸低於經濟發展的速度。
(二)社會保障地區發展水平不平衡
中國經濟發展呈現東中西梯度發展態勢,東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明顯高於中西部地區。社會保障的地區發展也極不平衡。發達地區人均年退休養老金比欠發達地區高161.5%。經濟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的城鄉社會保障水平差距也是前者遠遠高於後者。社會保障的地區差異與經濟發展水平的內在聯系表明,要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必須大力發展經濟,提高經濟效益。但短期內,這壹地區發展極不平衡的狀況不會有大的改變,還有可能擴大。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社會保障水平高於西北、西南偏遠地區仍是壹個總趨勢。
(三)二元經濟結構決定了中國社會保障的二元格局
中國近60%的人口在農村,但農業創造的國民收入只占國民總收入的30%。而近40%的城市人口創造了70%的國民收入。發達的城市經濟和不發達的農村經濟並存,現代工業和傳統農業並存。這是典型的二元經濟結構,決定了我國過大的城鄉差別制約了社會保障整體水平的提高。城鄉社會保障發展水平的客觀差距有著深刻的經濟社會背景,不可能長期改變。因此,城鄉社會保障的改革和建設也要從實際出發,發展與生產力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模式。只有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得到解決,農業人口按照現代化的國家標誌減少到30%以下,中國的城鄉社會保障壹體化才能實現。
三,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特別是在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成為中國經濟改革的目標模式之後,社會保障制度出現了壹些問題,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尚未理順。
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中長期存在的問題之壹是管理體制不盡人意。主要原因是行政部門多,社保項目協調難度大。在養老保險制度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長期歸勞動部和人事部管理,退休人員待遇相差太大。因此,有必要及時、有步驟地建立覆蓋所有城鎮職工的統壹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壹管理,透明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保險沒有明確界定,應逐步澄清基本養老保險按所有制性質分部門管理的現象,實現和諧公正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部分社會保障項目改革滯後。
社會保障的國家單壹保障模式改革滯後。在這種情況下,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社會保障體系,除了改革原有的國家保障項目外,還需要建立企業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保險。在社會保障方面,對於仍應由國家財政全額負擔的社會救濟項目,基本不存在多層次保障的問題,但對於養老和醫療保險,必須盡快建立多層次的保障體系。
社會保障覆蓋面不完整
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障項目主要覆蓋國有企業,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仍在國有企業中進行。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只適用於國有企業,醫療保險改革試點實際上也僅限於國有企業。要提高非正規部門就業和靈活就業的參與率,增加他們參加保險制度的機會。因此,實行具有良好可移植性和高統籌水平的個人賬戶制度,不僅可以促進勞動力的自由流動,消除企業、部門和地區之間的障礙,還可以為建立全國統壹市場開辟道路,擴大養老保險的參與率和覆蓋面。
社會保障總體水平低,屬地原則沒有得到落實
完全由政府承擔的保障項目和國家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險項目,統籌層次高,抗風險能力強。目前我國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不同程度偏低。基本養老保險以市縣統籌為主,保障的經濟效益受到限制。社會救濟、優撫安置、社會福利等。壹直都是按照屬地來管理的。養老和醫療保險項目突出了屬地管理問題。在由“企業自保”向社會保障轉變的過程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分為行業統籌和地方統籌。容易出現貧富不均,削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經濟功能。因此,為了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更好地保持社會長期穩定,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必須堅持屬地原則。
(五)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管理還不到位。
在我國現階段,社會保障基金的籌資比較困難。社會保險基金主要來自企業、勞動者和政府。其中就有。企業負責大部分融資。然而,目前在社會保險統籌中占據主體地位的大多數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經營非常不景氣。在征繳比例相對較高的情況下,企業不能按時足額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實收率逐年下降,拒付率或拖欠率逐年上升。同時,根據審計和財政部、勞動部的檢查,存在各種形式的擠占、挪用資金,部分房地產投資流失;有的超標準提取,管理費過高,造成浪費;壹些銀行扣留存入金融賬戶的資金的利息;有的公款私存,變公為私,甚至失業保險基金也被挪用。對此,需要加強保險給付與未來給付的銜接,重塑和強化高透明度的勞動激勵機制。設立專門的托管賬戶。杜絕挪用。
(6)社會保障社會化服務發展緩慢。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員工與企業的關系是壹種勞動合同關系。企業和員工雙向選擇,通過勞動合同實現就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企業沒有義務承擔其與生產經營無關的生活事務。只有這樣,國有企業才能擺脫企業的社會事務,與其他經濟類型的企業平等競爭。總的來說,與社保基金管理的社會化相比,社保事務管理的社會化進程要慢壹些。
將企業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進壹步加強社會化管理服務基礎工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城市拓展社區平臺功能,為居民掛號、繳費、醫療管理提供基礎服務。
(7)社會保障立法亟待加強。
社會保障立法是關系到保障制度改革的壹個根本性問題。只有完善立法,社會保障制度才能規範,才能覆蓋全社會。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主要通過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的行政法規和地方行政法規來實施。近年來,中國社會保障目標的進展差異很大。有的已經成熟,有的還在探索階段。目前,中國還很難進行全面的社會保障立法。因此。現在應該根據社會保障體系中各個具體項目的難易程度和實際進展情況,分別制定法律法規。在制定單項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逐步形成完整的社會保障立法。
四,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對策
(壹)改革和完善現有管理體制
首先,立足現狀,走社會化管理模式。社會保障應實行集中統壹的社會化管理,基本社會保障制度由中央政府的社會保障職能部門制定,各級政府的社會保障應
保障專門機構統壹管理社會保障資金和社會保障對象。其次,打破部門分割,實現集中管理。社會保障由政府職能機構實行集中統壹管理,只實行集中統壹管理。只有站在社會保障大局乃至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上,才能確保社會保障體系有效運行,發揮其“安全網”和“減震器”的作用,維護社會穩定。
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
要認清城鄉社會保障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正確估計未來發展的戰略前景,抓住改革大潮帶來的新機遇,大膽探索並逐步建立城鄉壹體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提高非正規部門就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參與率,增加他們在制度上的參與機會,實行可移植性好、統籌層次高的個人賬戶制度,促進勞動力自由流動。消除企業、部門和地區之間的障礙,為建立全國統壹的社會保障市場開辟道路,擴大養老保險的參與率和覆蓋面。
(三)提高社會保險的總體水平
社會保險具有社會性、互助性、永久性和自我保障的本質特征,這就要求社會保險基金必須由全社會統籌,而不是條塊分割,搞行業、部門或企業的自我保險。在社會保險基金社會化中。也要根據生產力發展水平逐步實施。提高社會統籌水平,有助於充分發揮社會保險的經濟性,擴大其社會性,使其更持久,降低其自身風險,提高社會保險統籌水平。
(四)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管。
要拓寬社會保障基金的籌資渠道,建立穩定可靠的籌資機制。要繼續擴大社保基金征繳覆蓋面,提高社保基金征繳率,相關社會成員必須
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以高透明度重塑和強化勞動激勵機制。設立專門的托管賬戶,防止挪用;提高社會保障費用在國家財政支出中的比重,提高國家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支持力度;應采取各種有效措施補充社會保障基金,如變現部分國有資產、發行社會保障債券、發行福利彩票等。
發展基於社區的社會保障服務。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險的服務職能從政府和企業中分離出來,使其成為社區載體,真正實現社會保障的社區化。將企業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社會化管理服務基礎工作進壹步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城市拓展社區平臺功能,為居民掛號、繳費、醫療管理提供基礎服務。
(六)加強社會保障法制建設。
盡快制定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立法應作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配套法規體系。社會保障立法工作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同時,在制定社會保障法時應註意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並結合其他法律部門建立強有力的制約機制,確保社會保障法律規範的有效實施。
(七)發揮政府在社會保障中的作用。
要求政府提高決策者的職業道德,改善人才結構,增強業務透明度。充分尊重大多數人的利益,吸收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實現聽證制度。按照《社會保障法》、《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和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營投資進行監督管理,解決外部性、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市場失靈問題,減少和消除行政低效、腐敗和尋租,保障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康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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