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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兩個半月,無保險,轉正簽訂壹年的勞動合同,請問企業應該怎麽賠付我

.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同時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是在勞動合同內,決不是試用期滿了再簽訂勞動合同。所以繳納社會保險必須從勞動者入職單位時繳納。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超過壹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必須從第二個月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5險》

(壹)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與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次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