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2021 1後領取失業保險金或在2021終止勞動關系並停止繳納社會保險的失業人員,均可申領失業救濟金;
2.對已領取失業救濟金且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500元;
3.參保繳費1年以上(含),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800元;
4、失業救濟金期限最長為6個月,經批準後按月發放;
5.2020-2021期間,失業救濟金只能申領壹次,不得跨統籌地區重復申領;
6.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7.在發放失業救濟金期間,失業保險關系不轉出(轉入)。異地就業、異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申請人承諾同意在轉入地停止繳費、不再申領失業救濟金,可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8.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失業人員期滿,被用人單位招用並參保(再就業),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國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的,停止發放失業救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壹)再就業;
(二)應當征服服兵役的;
(三)已經移居國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被判處有期徒刑或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