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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業機械推廣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農業機械推廣工作,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保障農業機械化健康發展,推進農業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江蘇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和加工的動力機械和作業機械。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推廣,是指通過試驗、鑒定、示範、培訓、指導和咨詢服務,在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中推廣農業機械和農業機械化技術的活動。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推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推廣工作的領導,制定農業機械推廣規劃,並將其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對農機推廣的投入,用於農機推廣的資金要隨著財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根據財力建立農業機械化發展基金,采取配套措施,鼓勵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完善農業機械推廣體系;促進農業機械的科學研究和發展以及教育和培訓;對在農業機械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推廣管理工作。同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農業機械推廣工作進行指導。第二章農業機械推廣體系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推廣機構(以下簡稱農業機械推廣機構)、農業機械科研機構、農業機械化技術學校、農村農業機械推廣服務機構以及其他農業機械推廣服務組織和個人,構成農業機械推廣體系。

農業機械推廣機構應當根據農村經濟建設和發展的需要開展農業機械推廣工作,加快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在農業生產中的推廣應用。第七條農業機械推廣機構的職責是:

(壹)參與制定農業機械推廣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確定推廣農業機械進行試驗、評估和示範;

(三)提供農業機械技術和信息服務;

(四)傳授農業機械新技術;

(五)指導下級農業機械推廣機構、群眾性科技組織、農業機械生產經營企業和個人的農業機械推廣活動。第八條農業機械推廣機構應當具備試驗示範基地和必要的儀器、設備及服務設施。

農業機械推廣機構的人員構成應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比例應不低於80%。農業機械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有計劃地接受技術培訓,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水平。第九條農業機械推廣機構推廣服務設施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設計劃。

農業機械推廣機構中的人員經費和推廣經費,按照現行財務制度和有關規定,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第十條農業機械推廣機構承擔試驗、示範和政府公益性推廣項目,實行免費服務;承擔技術服務、技術承包等推廣項目,實行有償服務。

從事農業機械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其在農村開展農業機械推廣活動。第三章農業機械推廣與管理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地農業機械推廣計劃,組織農業機械推廣系統實施農業機械推廣項目,促進農業物資、技術、裝備更新和農業結構調整。第十二條農業服務組織和農業勞動者在自願的基礎上選擇和使用農業機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農業服務組織和農業勞動者使用指定的農業機械產品。第十三條鼓勵引進國外和國外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化新技術和新產品。

農業機械推廣必須堅持試驗、鑒定、示範、培訓、推廣的程序。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必須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第十四條推廣有區域適應性要求的農業機械產品,必須向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推廣涉及人身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農業機械產品,必須向省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申報。國家規定實行推廣許可證管理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省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實行申報管理的農業機械種類和目錄,並公開申報程序;涉及人身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農業機械種類和目錄,由省經貿和環境保護部門共同確定。第十五條要求申報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符合下列條件的,省、市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批準:

(壹)產品通過鑒定,具有適當的性能;

(二)符合相關產品標準和產品說明;

(3)經測試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可靠性;

(四)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批準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由省農業機械管理部門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