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2021修正)

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2021修正)

第壹條 為了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範政府投資項目評審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項目投資,保證公***資金規範、高效、安全使用,根據《政府投資條例》《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政府投資項目的評審和後評價,以及市政府決定進行評審的其他事項,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政府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是指市政府項目投資評審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或者實施方案、部門項目支出預算、工程預算控制價(含招標標底)、合同、工程結算、竣工決算進行評審或評估,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後評價,以及對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進行審查的行為。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應當遵循“獨立、科學、公正”的原則,按照“先評審、後決策”的工作程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標準進行。第五條 市政府項目投資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負責和組織實施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

評審機構應當對其所出具的評審報告(意見)向市政府負責。

縣(區)政府評審機構負責本級政府投資評審工作。

審計、司法行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進行監督。第六條 發展改革、財政、住建、公***資源交易等部門應當依據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意見),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立項批復、招標以及監督管理。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在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及時提供評審所需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二)對評審機構需要核實或取證的事項,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施工發承包合同正式簽訂前,及時提交評審;

(四)對評審機構出具的初步評審結論,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提出書面意見並予回執;

(五)對評審機構作出的評審結論以及提出的評審建議,應當予以采納和落實。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評審機構實施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並承擔相應責任。第九條 評審機構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信息反饋機制,實行評審公示制度、定期回訪制度和聯合稽察制度。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的內容主要包括:

(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二)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或者實施方案的合理性、完整性;

(三)調整概算的必要性;

(四)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的必要性、合理性;

(五)工程預算控制價(含招標標底)的合理性、準確性;

(六)項目合同的有效性、完整性;

(七)項目竣工決(結)算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

(八)項目投入使用後的效益、效果、作用及影響;

(九)需要評審的其他事項。第十壹條 評審機構根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內容,制訂評審工作方案,按照政府項目評審依據及程序實施評估和審查工作。

政府投資項目的評審依據包括:

(壹)國家和地方有關投資計劃、財政預算、財務會計、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經濟合同和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計價依據及工程技術規範;

(三)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價格信息、工程造價指標指數、調價規定等有關資料;

(四)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或者實施方案及其批復,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等部門的批準文件;

(五)項目勘察設計合同、施工發承包合同(補充合同)、材料設備采購合同(協議)、招投標等文件;

(六)項目支出預算、工程預算控制價(含招標標底)等相關資料;

(七)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依據的其他有關資料。第十二條 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程序:

(壹)項目審批單位向評審機構發出評審通知,項目建設單位提供項目評審資料;

(二)評審機構對項目建設單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初步審查;

(三)評審機構現場核查項目基本情況;

(四)評審機構依據產業政策、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城市規劃以及行業規範、標準等,對建設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進行評審;

(五)形成評審結論,向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

(六)評審機構根據評審結論和項目建設單位意見,出具評審報告(意見);

(七)評審機構向項目審批單位提交評審報告(意見),作為批復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