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未納入基本醫療支付範圍,全部由職工個人負擔,不計入累計醫療費用的醫療費用(如部分營養保健品)。
包括: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外的藥品;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不予支付該診療項目的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和規定不予支付的醫療服務設施發生的費用。
2.幻想
指按醫療保險規定由個人按比例支付,累計計入個人醫療費用總支出的費用(如CT、MRI等特殊檢查費用,個人先自付10%,其余按比例報銷)。
包括:低於定點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高於門診統籌賬戶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和重大疾病醫療補助資金統籌時,個人按比例支付部分醫療費用。
實時結算收費的賬單明細中,醫保範圍內的金額是指可以納入醫療支付範圍的費用總額。
本次醫保基金支付:按政策規定應由醫保基金支付的費用總額,包括大額門診醫療。
“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包括三部分:
1,自費:應由個人按比例承擔的醫療費用(包括起付線以上和封頂線以上的金額);
2.自負二:乙類目錄中需要個人承擔的金額(如乙類藥品65438+個人承擔的00%醫療費用);
3.自費:超出報銷範圍的醫療費用(即藥品、診療、服務設施);
本次就醫醫療費用總額=本次醫保基金支付+本次個人負擔。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根據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參保人到醫療保險機構報銷其本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壹般符合以下條件:
(1)參保人員就醫購藥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憑定點醫院醫生開具的醫療處方到社會保險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2)參保人員在就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範圍和支付標準,做到按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三)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中,高於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低於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統壹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