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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中的統籌支付由誰來承擔?

醫保中統籌支付的錢來源於三個方面:個人繳費、單位繳費和政府財政撥款。

其中,個人和單位繳費以個人和單位繳納的社保費為基數。政府財政撥款是指政府根據醫療保險基金的需要,從國家預算中撥款給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這些資金匯總形成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用於支付醫療費用、藥品費用等醫療保險待遇。

使用醫療保險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醫保支付需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醫療費用;

2.醫保統籌支付需要達到起付線標準。起付線以下的醫療費用需要個人自付,起付線以上的部分可以報銷;

3.醫保統籌支付需要符合醫保目錄範圍。醫保目錄範圍外的費用需要個人自費。

醫療保險支付標準:

1.參保人在定點門診服務時間以外就醫時,因急診,可按有關法律規定使用統籌基金支付;

2、對於參保人直接到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診就診,因搶救引起的基本醫療費用,按相關法定使用統籌基金支付。直接到法外醫療機構門診搶救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的,比例降低10%;

3.患者在定點門診就診後轉診到其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使用統籌基金支付。患者轉市級定點專科醫院本部門診部的,統籌基金比例減少10%。

綜上所述,統籌支付的資金由個人、單位和政府共同出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