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復耕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壹般對造成耕地或非農用地破壞的,且沒有條件復墾或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規定應繳納“土地復耕費”。 現在說白了就是妳的地用於非農業生產,就要收這個費用。 給妳舉個上海的例子: 上海新開征"土地復耕費"和"土地閑置費" 發布時間:2007-10-16 日前,市物價局、財政局、房地局、市農委聯合制定公布了"耕地開墾費"等征收範圍和標準,從今年1月1日起實行。 根據《土地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耕地必須進行補償,以保持耕地動態平衡。原本市對占用農村土地從事非農建設征收的"土地墾復基金"(標準為每畝1萬元)和占用耕地征收的"耕地有償置換費"(標準為每畝1.5萬元)現新規定合並更名為"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為每畝2.5萬元。 原占用菜地的按規定應繳納的"新菜地建設基金"(根據不同類別分別為每畝3萬元、1.8萬元、6萬元)和耕地有償置換費(同前),現新規定合並更名為"新 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現征收標準為:占用耕地,屬於市蔬菜保護區、蔬菜非保護區、蔬菜園藝場的分別為每畝4.5、3.3、7.5萬元;占用非耕地,屬於市蔬菜保護區、蔬菜非保護區、蔬菜園藝場的分別為每畝3、1.8和6萬元。 同時,新增了"土地復耕費"和"土地閑置費"。對造成耕地或非農用地破壞的,且沒有條件復墾或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新規定應繳納"土地復耕費",征收標準為:破壞耕地的每平方米15元(每畝為1萬元);破壞非農用地的每平方米7.5元(每畝0.5萬元)。 對有償使用國家建設用地項目,未按時開發建設,造成土閑置超過壹年以上的,按照新規定應繳納"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為:以出讓、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屬商業、旅遊、娛樂、金融、服務業、商品房屋等的經營性項目用地的,本市內環線以內的12元/年、平方米;內外環線之間的8元/年、平方米;外環線以外的4元/年、平方米。屬工業項目用地的減半收費。 對原征地過程中的"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新規定重新作了確認,並按原標準執行。 希望對妳有幫助,具體的妳還是得咨詢當地部門,祝妳健康、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