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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的會計處理

第壹,企業的住房基金

根據我國現行制度,核算企業增設“各種來源住房周轉金”科目,核算為職工住房從各種來源取得的資金。“住房周轉金”是指貸款人登記企業取得的自管和委托住房租金收入(不含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住房租金收入)、企業在財政部門核定的成本費用中撥付的住房補貼資金、上級主管部門撥付的住房周轉金和城市住房基金撥付的資金、企業取得的住房周轉金存款利息收入、企業以前年度單獨核算的住房資金的組合。根據規定,轉入住房周轉金、出售住房所有權等發生的凈收入。:借款人註冊企業使用住房周轉金支付房租補貼和住房公積金,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除外)住房周轉金用於代管住房的維護和管理,企業購買住房或住房使用權應支付的部分,住房周轉金應承擔的住房貸款利息的計算,企業出售公有住房使用權發生的凈損失應由企業住房周轉金承擔。

為了反映所有住房資金的來源和用途,企業還應設立“住房資金”備查簿,以協助登記可用於住房的資金。代理人在輔助登記中反映公益金中用於住房的資金、職工住房提取的折舊、借入的住房資金、已購住房使用權的攤銷等。;借記,反映企業用住房資金購買職工住房、改造職工住房、支付公益金、歸還住房租賃保證金和住房貸款等。;其信貸余額是可用於住房的資金。在資產負債表中,“住房流動資金”的期末余額計入“其他長期負債”。在財務狀況變動表中,“住房周轉金”科目的來源和用途應包括在“增加長期負債”、“償還長期負債”等相關項目中。

二、事業單位住房基金

事業單位收到財政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專用賬戶下撥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住房建設資金、上級部門下撥的住房資金、自辦住房租金收入、其他住房資金和住房資金利息收入時,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等科目。

貸款:專項基金-住房基金

同時,按出售固定資產的原價:

借:固定基金

貸款:固定資產

事業單位應將已出售職工住房的原價和銷售收入登記在備查簿上。

事業單位提取住宅* * *享受部分* * *享受設施設備維修基金、職工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時,借記相關費用和成本,貸記“專用基金”科目。

事業單位繳納職工住房公積金,發放住房補貼,將已售房屋* * *部分的設施設備維修費用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支付自辦房屋的維修、管理和裝修費用,支付房屋建設費用和其他住房費用,並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專用基金-住房基金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