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先後批準了多家外資機構與中國證券公司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但那些公司均屬於***同基金性質,而非更靈活、更富有攻擊性的對沖基金。對沖基金的投資者有嚴格的資格限制,美國證券法規定:以個人名義參加,兩年內個人年收入至少在20萬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義參加,夫婦倆兩年的收入至少在30萬美元以上;如以機構名義參加,凈資產至少在100萬美元以上。1996年作出新的規定:參與者由100人擴大到了500人。參與者的條件是個人必須擁有價值5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證券。而壹般的***同基金無此限制。
1、投資者人數對沖基金:嚴格限制美國證券法規定:以個人名義參加,兩年裏個人年收入至少在20萬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義參加,夫婦倆兩年的收入至少在30萬美元以上;如以機構名義參加,凈資產至少在100萬美元以上。1996年作出新的規定:參與者由100人擴大到了500人。參與者的條件是個人必須擁有價值5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證券。***同基金:無限制。
2、操作模式對沖基金:不限制,投資組合和交易受限制很少,主要合夥人和管理者可以自由、靈活運用各種投資技術,包括賣空、衍生證券的交易和杠桿,基金經理比較能夠充分發揮個人的投資理念和經驗,把握更多的投資機會,獲取更大的利潤。***同基金:限制,受制於投資品種、比例以及決策模式等限制。基金經理容易受業績排名等因素幹擾從而放棄基金長期預期年化收益目標,轉而追求短期效益。
3、監管對沖基金:不監管美國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和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曾規定不足100投資者的機構在成立時不需要向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等金融主管部門登記,並可免於管制的規定。因為投資者對象主要是少數十分老練而富裕的個體,自我保護能力較強。***同基金:嚴格監管因為投資者是普通大眾,許多人缺乏對市場的必要了解,出於避免大眾風險、保護弱小者以及保證社會安全的考慮,實行嚴格監管。
4、籌資方式對沖基金:私募,證券法規定它在吸引顧客時不得利用任何傳媒做廣告,投資者主要通過四種方式參與: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直接認識某個對沖基金的管理者;通過別的基金轉入;由投資銀行、證券中介公司或投資咨詢公司的特別介紹。***同基金:公募,公開大做廣告以招徠客戶。
5、能否離岸設立對沖基金:通常設立離岸基金,好處:避開美國法律的投資人數限制和避稅。通常設在稅收避難所如處女島(VirginIsland)、巴哈馬(Bahamas)、百慕大(Bermuda)、鱷魚島(CaymanIsland)、都柏林(Dublin)和盧森堡(Luxembourg),這些地方的稅收微乎其微。MAR於1996年11月統計的對沖基金管理的680億美元中,有317億美元投資於離岸對沖基金。這表明離岸對沖基金是對沖基金行業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WHFA統計,如果不把“基金的基金”計算在內,離岸基金管理的資產幾乎是在岸基金的兩倍。***同基金:不能離岸設立。
6、信息披露程度對沖基金:信息不公開,不用披露財務及資產狀況。***同基金:信息公開。
7、經理人員報酬對沖基金:傭金+提成,獲得所管理資產的1%-2%的固定管理費,加上年利潤的5%-25%的獎勵。這種形式使得基金經理具有很強的激勵動力。***同基金:壹般為固定工資,基金經理激勵動力相對較差。
8、經理能否參股對沖基金:基金管理人壹般是基金發起人,持有基金相當份額,對比***同基金,對沖基金的基金經理更關心基金的運作情況。***同基金:壹般不參股。
9、投資者抽資有無規定對沖基金:有限制,大多基金要求股東若抽資必須提前告知:提前通知的時間從30天之前到3年之前不定。***同基金:無限制或限制少。
10、可否貸款交易對沖基金:可以自有資產作抵押貸款交易。***同基金:不可以貸款交易。
11、規模對沖基金:規模小,全球資產大約為3000億。***同基金:規模大全球資產超過7萬億。
12、業績對沖基金:較優1990年1月至1998年8月間年平均回報率為17%,遠高於壹般的股票投資或在退休基金和***同基金中的投資(同期內華爾街標準-普爾500家股票的年平均增長率僅12%)。據透露,壹些經營較好的對沖基金每年的投資回報率高達30-50%。***同基金:相比要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