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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實施“星火計劃”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更好地實施“星火計劃”,形成合理的“星火計劃”格局,推動農村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實施“星火計劃”的主要任務是:

(壹)建立壹批先進適用技術開發示範點 ;

(二)開發壹批適宜鄉鎮企業使用的生產裝備;

(三)培訓壹批農村技術人員和鄉鎮企業管理人員。第三條 全市的“星火計劃”實施工作由市科委統壹組織和協調。

各縣(區)的“星火計劃”實施工作由縣(區)科委組織和協調。第二章 “星火計劃”的實施與管理第四條 實施“星火計劃”的範圍包括:

(壹)為發展鄉鎮企業和農村經濟服務,並具有廣泛示範作用的先進技術項目。

(二)為適於鄉鎮企業采用的先進裝備配套的技術項目,但不以采用國內現有的技術成果為主的項目或不符合標準化、通用化和系列化要求的項目除外。

(三)在區域性綜合技術開發中,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並易於推廣應用的技術項目或產品。

(四)為城市食品工業集約化生產配套的項目及為城市其他工業生產配套的項目。

(五)為實施“星火計劃”開展的人員培訓工作。

(六)編制星火技術音像制品和編輯星火技術刊物。第五條 凡列入國家和市“星火計劃”的項目,由市科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管理;列入縣(區)“星火計劃”的項目,由縣(區)科委負責管理。第六條 凡申請列入“星火計劃”的項目,申報單位應提出可行性報告,由市科委或縣(區)科委組織論證和審批。未經論證和審批的項目,不得列入“星火計劃”。第七條 落實“星火計劃”項目壹律采用合同制,由市科委或縣(區)科委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星火計劃項目合同》。第八條 凡應用面廣、技術水平較高的“星火計劃”項目,市科委或縣(區)科委應采用招標方式,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第九條 籌措“星火計劃”項目的專項資金,應本著匹配投資原則,以項目承擔單位自籌為主,銀行貸款和財政撥款為輔。

對列入“星火計劃”並符合貸款條件的項目,有關銀行應從貸款上給予支持。第十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每年要根據財力撥出壹定數額的專款,作為“星火計劃”項目的匹配撥款。市財政部門應以壹九八六年“星火計劃”專項基金為基數,按財政收支狀況予以增減撥款,逐步建立市“星火計劃”基金;縣(區)財政部門要根據縣(區)自留資金狀況予以撥款,逐步建立縣(區)“星火計劃”基金;市科委每年從科技三項費用中劃撥壹定額度,用於“星火計劃”的超前課題研究。第十壹條 用於“星火計劃”的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對擅自挪用的單位,有關部門要立即收回資金,並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第十二條 承擔“星火計劃”項目的單位可試行科研生產聯合股份制,采取企業或村民投資入股、以股代勞、新招工人帶資入股等方式,籌集匹配資金。第十三條 為實施“星火計劃”提供技術服務、進行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企業,可按沈政發〔1986〕102號文件規定的比例,提取有關人員的酬金。第十四條 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停薪留職到農村承擔“星火計劃”項目,其工資和福利待遇可通過協商確定。離退休的科技人員也可應聘到鄉鎮企業參加“星火計劃”項目攻關,其報酬由雙方商定,原離退休待遇不變。第十五條 實施“星火計劃”項目所需物資,凡屬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物資部門應優先供應,並適當調劑品種、規格;項目完成後,投入生產所需的物資,主要靠市場調劑,物資部門應給予支持。第十六條 凡列入國家、市“星火計劃”的新產品,由市科委認定,市稅務局批準,按沈政辦發〔1986〕73號、沈政發〔1986〕102號等文件的規定,享受新產品的減免稅待遇。減免的稅金,企業應作為技術開發基金。第十七條 “星火計劃”的人員培訓,由市科委負責組織,縣(區)科委和各級科協、技協等群團組織應密切配合。第十八條 “星火計劃”項目完成後,由市科委或縣(區)科委會同市或縣(區)的鄉鎮工業局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第三章 獎勵第十九條 市設立科技星火獎,每年評選壹次,獎勵為實施“星火計劃”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第二十條 凡完成各項規定指標並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星火計劃”項目,均屬科技星火獎獎勵範圍。第二十壹條 科技星火獎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按獲獎項目的技術水平,示範作用和效益大小,分別授予壹、二、三等獎,發給獎狀、獎勵證書和獎金。獎勵基金從“星火計劃”專項撥款中解決,所占比例應為年度“星火計劃”專項撥款的百分之壹至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