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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慶齡兒童文學獎章程

第壹章遴選目的

第1條為傳承國家名譽主席宋慶齡“關心兒童健康成長”的遺願,宋慶齡基金會特設立“宋慶齡兒童文學獎”。

第二條“宋慶齡兒童文學獎”以宋慶齡的兒童教育思想益善、益智、美為指導原則;表彰優秀兒童文學作者,促進我國兒童文學的創作和繁榮;旨在為孩子們的健康成長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糧。

第二章選擇原則

第三條“宋慶齡兒童文學獎”以兒童文學作品為評選對象,本著“質量第壹,客觀公正,而不過度”的原則進行評選。凡符合本年度評選範圍和條件的作品均可參加。

第三章選拔條件

第四條參評作品內容應當健康向上,有利於培養兒童良好的道德品質,能夠對兒童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傳統美德的熏陶;能激發孩子的求知欲,激發學習興趣;具有很強的文學性、藝術感染力和時代氣息,深受少年兒童的喜愛。

第四章遴選機構

第五條“宋慶齡兒童文學獎”評選活動由宋慶齡基金會會同有關部委發起,宋慶齡基金會承辦。評選機構下設組委會和評審委員會。

第六條組委會由主辦方相關負責人組成,負責評選活動的領導和組織工作。

第七條評審委員會由主辦方代表、兒童文學作家和評論家、兒童教育工作者和社會工作者組成,負責對參評作品進行評審。

第八條組委會設立“宋慶齡兒童文學獎”評選辦公室(設在宋慶齡基金會研究宣傳中心),在組委會領導下負責評選活動的實施。

第五章遴選程序

第九條宋慶齡兒童文學獎每二至三年評選壹次。每屆根據章程制定具體的評選辦法。評選過程分為作品征集、初評、復評三個階段。

第10條在作品征集階段,參評作品應根據《宋慶齡兒童文學獎評獎通知》精神,向組委會評選辦公室提供參評書籍和推薦表。

第11條在作品初評階段,初評組閱讀課對參評作品進行初評後,將所選書目、入選理由、初評總結提供給復評委員會參考。

第12條在作品復評階段,復評委員會對所有參評作品進行綜合評價,在尊重初評意見的基礎上,充分討論、慎重評審,最終以匿名方式確定獲獎作品。

第13條結果公布後,獲獎作品由宋慶齡基金會公布。

第六章獎項內容

第14條“宋慶齡兒童文學獎”分為特等獎和提名獎兩類。

第15條“宋慶齡兒童文學獎”重在作品的評選。為了鼓勵和支持少年兒童新文學作家,從第五屆開始特別設立了“新人獎”。

第七章獎勵方式

16舉辦“宋慶齡兒童文學獎”頒獎典禮及相關活動進行表彰和宣傳。

第17條“宋慶齡兒童文學獎”的頒獎儀式原則上定於次年的10月27日或5月29日(宋慶齡誕辰或逝世紀念日)舉行。

第18條對獲得宋慶齡兒童文學獎特等獎、提名獎、新人獎的,主辦方將向其頒發榮譽證書、宋慶齡鍍金塑像及特等獎、提名獎、新人獎。

第八章基金的設立

第19條宋慶齡基金會設立“宋慶齡兒童文學獎”專項基金,每次評選活動經費由專項基金支付。

第二十條基金采取社會捐贈、專款專用的方式運作。

第21條設立宋慶齡兒童文學獎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宋慶齡兒童文學獎評選結果應當經公正部門公證。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由“宋慶齡兒童文學獎”評獎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