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歐盟的最高決策機構,分為由各成員國外長組成的總務理事會和家農業、財經、科研、工業等部長組成的專門委員會。
2. 歐洲委員會(European Council)
常設執行機構,負責實施歐盟條約和歐盟理事會作出的各項決定,向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交報告和決議草案,處理歐盟日常事務,代表歐盟對外聯系和談判。在歐盟***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方面,只有建議權和參與權。
3. 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
聯盟的監督和咨詢機構,所通過的決議壹般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有部分預算決定權,可以否定委員會的預算草案並要求提出新方案,還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數彈劾委員會。
4. 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歐盟最高促裁機構,以歐盟規章法律為準繩,負責維護歐盟所有決議的執行,保障歐盟規章得到尊重,並對條約和規章作出終裁性解釋,審理和裁決在執行歐盟條約和有關規定中與成員國同類規定相矛盾的各種爭議。法院設在戶森堡。
5. 歐洲審計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根據“馬約”,審計院是歐盟5個主機機構之壹,負責審查歐盟收支狀況,審計歐盟名機構的財務,確保歐盟財政的正常管理。審計院設在盧森堡。
6. 其它機構
重要機構有經濟社會委員會、地區委員會和歐洲投資銀行等。1993年還決定增設壹系列業務機構,如歐洲金融機構(法蘭克福)、歐洲警署(海牙)、歐洲環保局(哥本哈根)、歐洲毒口監察局(裏斯本)、內部市場協調局(馬德裏)、獸醫監察局(都柏林)、歐洲培訓基金會(都靈)、歐洲職業培訓中心(希臘)、歐盟翻譯中心(盧森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