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補繳社保的時間點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社保的補繳通常有時間限制。壹般情況下,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的壹個月內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並在此之後及時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如果工傷發生後長時間未繳納社保,可能會影響到工傷報銷的權益。
二、工傷認定情況
工傷認定是工傷報銷的前提。如果職工在工傷發生後及時進行了工傷認定,並獲得了工傷認定決定書,那麽其工傷報銷的權益就得到了保障。此時,即使補繳社保,只要補繳的時間在工傷認定之前或認定過程中,仍有可能享受到工傷報銷的待遇。
然而,如果工傷發生後未及時進行工傷認定,或者工傷認定未通過,那麽即使補繳了社保,也可能無法享受到工傷報銷的待遇。
三、當地社保政策
不同地區對於工傷報銷和社保補繳的政策可能有所不同。有些地方可能規定,只要在工傷認定前補繳社保,就可以享受工傷報銷待遇;而有些地方可能規定,補繳社保的時間必須在工傷事故發生前。因此,具體能否報銷還需參考當地的社保政策。
綜上所述:
工傷後再補繳社保是否可以報銷,取決於補繳的時間點、工傷認定情況以及當地社保政策。為了確保自己的權益,建議職工在發生工傷後盡快進行工傷認定,並及時咨詢當地社保部門了解相關政策和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夥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四十壹條規定: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