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農業大學“1512項目”評選方法
根據學校發展目標和學科建設的需要,為進壹步加強骨幹教師隊伍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壹、“1512項目”情況
要入選“1512項目”相應級別,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中的兩個。
(壹)第壹層次
1,國家傑出青年基金獲得者,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估組成員,全國教學名師,全國優秀博士論文導師等。
2、主持國家973、863、科學技術研究、自然科學或社會科學基金等重大科研項目,並取得重大階段性成果。
3、獲國家自然科學壹等獎、國家技術發明壹等獎、國家科技進步壹等獎、國家教學成果特等獎前三名人員;國家自然科學二等獎、國家技術發明二等獎、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國家教學成果壹等獎前兩名人員;國家教學成果二等獎第壹人。近4年獲得省部級自然科學壹等獎、省部級技術發明壹等獎、省部級科技進步壹等獎、省部級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壹等獎。
4.近4年第壹作者或通訊作者在重要國際學術期刊上發表(或被SCI、EI、SSCI收錄)的專業論文累計影響因子不低於6.0(至少1篇論文不低於2.0);以第壹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在《中國社會科學》等學術期刊上發表至少2篇專業論文,經專家鑒定具有較高學術水平。
(2)第二個層次
1、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級教學名師、省優秀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山東省高校學科帶頭人、省科技首席專家、國家級精品課程負責人、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獲得者等。
2.四年來主持國家自然科學或社會科學基金、863、948等科研項目、國家973子項目,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
3、獲國家自然科學壹等獎、國家技術發明壹等獎、國家科技進步壹等獎、國家教學成果特等獎前四名人員;國家自然科學獎二等獎、國家技術發明獎二等獎、國家科技進步獎二等獎、國家教學成果獎壹等獎前三名人員;國家教學成果二等獎前兩名人員。近四年獲得省部級自然科學壹等獎、省部級技術發明壹等獎、省部級科技進步壹等獎、省部級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壹等獎;省教學成果壹等獎,省自然科學二等獎,省技術發明二等獎,省科技進步二等獎,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
4.近四年以第壹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在國際重要學術期刊和國家高水平學術期刊上發表專業論文至少4篇,其中2篇被SCI(EI)收錄,社會科學1篇被《SSCI》收錄或發表在《中國社會科學》等具有相當學術水平的學術期刊上,經專家鑒定。
(3)第三層次
1,省級精品課程負責人,省級品牌(特色)專業主任,省級優秀碩士論文指導老師,省級優秀博士論文獲得者,學校教學名師等。近4年學校教學質量壹等獎獲得者。
2.近四年主持省部級科研項目、參與國家級科研項目的前三名,均取得良好進展。
3、獲國家自然科學壹等獎、國家技術發明壹等獎、國家科技進步壹等獎、國家教學成果特等獎前五名人員;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二等獎、國家技術發明獎二等獎、國家科技進步獎二等獎、國家教學成果獎壹等獎的前四名人員;獲得國家教學成果二等獎的前三名。近4年獲得省部級自然科學壹等獎、省部級技術發明壹等獎、省部級科技進步壹等獎、省部級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壹等獎;省級教學成果壹等獎、省級自然科學二等獎、省級技術發明二等獎、省級科技進步二等獎、省級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獲得省教學成果二等獎、省自然科學三等獎、省技術發明三等獎、省科技進步三等獎、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的第壹人。
4.近4年以第壹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在國際、國內高水平學術期刊上發表至少4篇專業論文;以第壹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國際、國內高水平學術期刊上發表至少3篇專業論文,其中1被SCI、EI、ISTP、SSCI收錄,經專家鑒定具有較高學術水平。
(4)第四層次
1,校級精品課程負責人,校級品牌(特色)專業主任,省級優秀學士論文指導老師等。近4年學校教學質量二等獎獲得者。
2.近四年主持廳級以上科研項目,參加省部級科研項目前三名,參加國家級科研項目前五名,均取得良好進展。
3.獲國家自然科學壹等獎、國家技術發明壹等獎、國家科技進步壹等獎、國家教學成果特等獎的被評人員;獲得國家自然科學二等獎、國家技術發明二等獎、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國家教學成果壹等獎的前五名人員;國家教學成果二等獎前四名。近四年獲得省部級自然科學壹等獎、省部級技術發明壹等獎、省部級科技進步壹等獎、省部級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壹等獎;省級教學成果壹等獎、省級自然科學二等獎、省級技術發明二等獎、省級科技進步二等獎、省級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省級教學成果二等獎、省級自然科學三等獎、省級技術發明三等獎、省級科技進步三等獎、省級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前兩名人員;省級教學成果三等獎,部門科技進步壹等獎,校級教學成果壹等獎。
4.近4年以第壹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在國際、國內高水平學術期刊上發表專業論文至少2篇,經專家鑒定具有較高學術水平。
二。“1512項目”評選程序
(壹)學校成立評選領導小組和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人事部。
(2)申請入選“1512項目”相應層次教學科研人員,填寫“1512項目”推薦表,提供符合相應層次要求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三)各單位將相關材料報人事部門。
(四)學校聘請專家進行評審。
(五)學校評選委員會研究確定入選人員名單並實行異議期制度。
(六)學校公布入選人員名單。
三。相關問題的說明
(1)“1512項目”管理周期為4年,每2年評選壹次項目。
(2)院士、泰山學者等知名專家不再入選“1512項目”。
(三)學科發展急需或本級條件優秀,在教學、科研中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可申請入選本級。
(四)既滿足某壹級的壹個條件,又滿足下壹級的壹個條件,可申報入選下壹級,同壹條件的兩級不能重復。
(5)主持國家級或省級科研項目、橫向課題的經費,主編出版的專著或規劃教材,省級以上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的重要農作物新品種、動植物新品種或植物新品種,體育競賽成果,職務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或在技術推廣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經專家鑒定後,可視為本級條件。
(六)已受聘為教授(研究員)、年齡已滿45周歲的教學科研人員不再入選“1512工程”四級。
(七)入選“1512項目”的人員,按相應級別享受“1512項目”津貼。
(8)“1512項目”入選人員因學習、調動、出國、退休等原因離職的,不再享受“1512項目”津貼。
四、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
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去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