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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的監督管理有哪些?

督察長是對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性以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進行監督檢查的高級管理人員。督察長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任命,全體獨立董事同意。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在選聘督察長時,應當對候選人進行盡職調查,充分了解其工作背景、遵紀守法、誠信記錄、專業資格、專業素質和工作能力,確保其符合規定的崗位要求。

公司應在董事會會議前向全體董事提供督察長候選人的詳細資料,以確保董事在投票時對候選人有足夠的了解。

第三十條

董事會應當建立健全督察長督察制度。董事會應當將基金和公司的合規經營和內部風險控制作為督察長考核的主要標準。

督察長的薪酬由董事會決定,考核結果作為董事會確定督察長薪酬和其他激勵的依據。督察長認為評估結果明顯不公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提出交涉。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不定期組織督察長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的培訓和考試,並將培訓和考試結果記入公司和督察長的監管檔案。

如果督察長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中國證監會可以建議公司董事會免去其職務。

第三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機構關註督察長履職情況。

對於督察長專業素質低下,不勝任督察長職責,或者因聽命於股東或者董事,違反公司規定程序,直接向股東報告工作而喪失獨立性,或者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中國證監會將視情況采取監管談話、記入誠信檔案、出具警示函、暫停其職務、確定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三十九條

督察長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中國證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采取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