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生育保險基金以生育津貼的形式對單位進行補償。補償標準為: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自然分娩或早產不滿7個月的女職工,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難產、剖宮產的,增加半個月生育津貼;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生育津貼增加半個月;懷孕3個月以上(含3個月)7個月?流產、引產的,享受1.5個月的生育津貼;懷孕3個月內因病理原因流產的,享受1個月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女職工產前或計劃生育手術前生育保險月平均繳費工資12個月為基數。
二、生育營養補貼和圍產期保健補貼,凡符合國家規定享受產假90天以上(含90天)的可享受生育營養補貼在300元,圍產期保健補貼在700元。
3.壹次性生育津貼。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失業後,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享受壹次性生育津貼:流產2400元,順產2400元,難產、多胞胎4000元;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不納入生育保險範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壹個子女的,可享受50%的壹次性生育津貼。
四、生育津貼補償給單位,參保女職工產假期間本人基本工資、獎金和福利費由單位支付。
五、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包括因計劃生育需要,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流產、引產、皮埋、絕育及復通手術等,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結算範圍。
生育保險報銷條件壹般指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女性在生育期間的生育醫療費、生育津貼等費用,以及男性在照顧生育期間的護理假期津貼。
1,生育醫療費。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過規定的醫療業務費、藥費(包括自費藥、營養藥)由職工自行承擔。
女職工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產假期滿後,女職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病假和醫療保險待遇的有關規定辦理。
2.產婦津貼。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依法享受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
產假計算:
基本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休15天;
分娩時如遇難產(如剖腹產、會陰三度破裂),產假可增加30天;
懷孕不滿四個月的,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產假15天至30天;
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給予42天產假;
自願生育獨生子女的,增加35天;
晚育,增加15天;
3.壹次性分娩營養補助。
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壹定比例發放。具體比例由總體規劃區人民政府確定。
4、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引產、絕育、復通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5.男性員工的假期津貼。
參保男職工按規定享受的護理假假期津貼,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規定的假期時間計發。
護理假津貼=本單位當月平均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1,不符合國家和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相關醫療管理規定;
2、因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
3、分娩期外生育並發癥的治療費用。
關於報銷條件的壹般規定
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後,憑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和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醫療費。
用人單位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1,社會保險登記表;
2、參加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人員增減表;
3、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申報匯總表。
生育女職工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1,計生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醫務部門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生育女職工和計劃生育手術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企業職工生育醫學證明審批表》;
5、企業職工計劃生育手術醫學證明申請表;
6、企業職工生育醫療費報銷申請表;
7、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核定結算表;
8、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外地醫療申請表;
9、生育醫療費票據、費用清單、門診病歷、出院小結等原始資料;
10,收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