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林木補償費
1、防護林: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蟲防治、護林防火等,下同)全過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時林地上的林木實際價值計算。暫定造林當年每畝為1000元,以後每增加壹年增加500~800元計算。
2、用材林:同防護林。
3、經濟林(果園、桑園,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三至五倍計算。暫定投產前每畝按1500~5000元計算,投產後每畝按5000~30000元計算。
4、特種用途林(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林、紀念林、自然保護區林和珍貴樹種林,下同):以防護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三倍計算或以被征用、占用時的實際價值計算。暫定造林當年每畝2000~3000元,以後每增加壹年增加1000~2400元計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當年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暫定壹般用材樹苗壹年生苗木每畝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畝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苗木每畝3500~6000元;珍貴常綠樹苗以壹般用材樹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6、“四旁”林木:按植樹、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計算。暫定壹般用材樹植樹當年每株5元,以後每增加壹年增加3~5元計算;珍貴常綠樹以壹般用材樹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著物、建築設施等,按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二)森木植被恢復費
暫定每畝30000元,免交墾復基金。征用、占用林地單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鄰近補足林地的,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三)林地補償費
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的標準和規定辦理。
(四)勞動力安置補助費
參照《上海市住宅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口安置辦法》(市政府第62號令)的規定執行。
四、征用、占用林地砍伐或起出的林木、苗木,歸原林木、苗木權屬單位或經營者。起出的林木或苗木能移地培育的,應移地培育後重新用於造林綠化。
五、林木、林地補償費應實行“誰所有(使用),誰收取”的原則。收取的林木、林地補償費,除原屬於個人的林木或附著物、青苗應獲得的補償付給個人外,統壹交由享有原林地、林木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單位。林木、林地補償費用於重新造林營林,恢復森林植被和發展林業生產,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