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成本包括工程運行管理費、大修理費和折舊費及其他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費用。折舊率、大修理費率按水利電力部、財政部〔85〕水電財字第9號《關於頒發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利工程供水部分固定資產折舊率和大修理費率表的通知》規定執行。第六條 自流灌區水費標準
1.農業用水(包括林草、牧業)實行基本水費加計量水費,具體收費標準另行擬定。
2.工礦企業用水
國營工礦和鄉鎮企業用水,由水利管理單位工程供水的,從庫、渠引水點計算,消耗水每方收費五十厘,貫流水(用後進入原供水系統,水質符合標準並結合用於灌溉或其他興利的)和循環水(用後返回水庫內,水質符合標準的),每方收費三十厘。
在流域內自建自管工程取水或自建自管工程並借助水利管理單位的工程取水的,從取水點計算每方水收費二十至三十厘。
3.城鎮生活用水,每方水收費五十厘。
4.水力發電用水
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結合灌溉等發電用水的,按水電站售電電價的12%計收水費,不結合灌溉等用水的,按水電站電價的30%計收水費。利用同壹水利工程調節水量的梯級水電站用水,第壹級按上述標準計收水費,第二級以下各級,可分別按上壹級征收標準的80%計收水費。第七條 國營提灌站水費標準
1.農業用水。
提灌站因揚程高低懸殊較大,水費標準不作統壹規定。高揚程提灌站由於供水成本高,按成本交納水費尚有困難,可根據維持正常生產所需的費用核定水費。更新造成資金不足部分,可申請由基建費或事業費中予以安排,作為國家對提灌站水費的補貼。
2.工礦企業(包括鄉鎮企業)和城鎮生活用水,按總投資(包括農民投勞折資)核定成本,計收水費。第八條 為改善環境和公***衛生以專門供水進行養殖、種植等用水的,按農業用水水費標準執行。水資源收費標準,在省水資源委員會尚未頒布收費標準前,暫按各地收費標準執行,待新的收費標準頒布後,按新標準執行。第三章 水費計收第九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用水管理,實行計劃用水,工礦企業和城鎮生活用水,要核定用水量,農業用水要實行“按畝配水,預分水量,按方計費”。為了促進節約用水,對超計劃用水,加價50%收費。
農業用水今年仍按現行收費標準執行。今後準備實行基本水費加計量水費制度,並且還可實行季節浮動水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他開支加到水費內向群眾收費。利用汛期棄水灌溉,可降低收費標準。第十條 工礦企業、城鎮生活和發電用水水費,由用水單位和用水戶,按規定標準,每月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農業用水可實行水票制、供水證,也可按次或季交付水費。
用水單位要按規定日期交付水費,逾期不交的,每月應加計滯納金1%,經壹再催交無效,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權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第四章 水費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壹條 水利管理單位要實行經濟核算,加強經營管理,不斷提高經濟效益,逐步向企業化、社會化過渡。
水利供水工程所需的運行管理費、大修費和更新改造費由所收水費解決。防洪工程和綜合利用工程中防洪所需的歲修、管理費用,仍按現行規定列入水利事業費預算或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解決。第十二條 水費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主要經費來源。由水利部門商財政部門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業費撥款的,視為預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提存的大修理基金和折舊費當專項存入銀行專款專用。其他節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繼續使用,但不得用於水利管理以外的開支,其他部門不得截取或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