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凡有預算外收入的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和各級地方政府;
(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第三條 調節基金的征集任務,由各級政府負責分配,具體分配工作由各級財政機關辦理。
調節基金的具體征集工作,由稅務機關負責。第四條 征集調節基金的具體計劃辦法是:
(壹)地方財政的預算外資金,壹律按當年收入總額計征。
(二)事業、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按不同的預算管理形式分別計征:
1.全額預算管理的行政單位取得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按總額計征。
2.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取得的事業收入,按扣除規定列支的成本(費用)和稅金後的凈收入計征。
3.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取得的事業收入,按扣除規定列支的成本(費用)和稅金以及經財政機關批準抵頂預算撥款數額後的余額計征。
4.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取得的事業收入,按扣除規定列支的成本(費用)和稅金後的凈收入計征。
5.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按收入總額計征。
6.市場管理費按扣除規定列支的臨時雇用人員經費後的余額計征。
(三)國營企業提取的專項基金和稅後留利,按當年提留總額計征;主管部門集中企業的各項專項基金,除另有規定者外,壹律先在企業繳納調節基金以後再集中。
(四)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預算外企業,按照計稅利潤扣除繳納的所得稅後的余額計征。
(五)聯營企業凡實行先分利後納稅的,其所分利潤由分得利潤的單位並入原單位,按稅後留利計征;凡利潤留在聯營企業的,按稅後留利計征。提取的各項專項基金,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企業所有制性質計征。未確定企業所有制性質的,由當地財政、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暫時按國營企業或集體企業辦理。
(六)股份制企業按稅後留利計征,繳納調節基金後再分紅利。提取的各項專項基金,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企業所有制性質計征。第五條 凡當年應繳納調節基金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私營企業、預算外企業的稅後利潤不足五千元,個體工商戶稅後利潤不足兩千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根據其困難情況給予減征或者免征調節基金的照顧。第六條 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或者重大意外事故,需要給予減征或免征照顧的,應由繳納單位或繳納人提出申請,報當地稅務機關簽註意見後,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經財政廳(局)審批,酌情給予定期減征或者免征照顧。
除上述原因以外,其它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政策性減免照顧的,由國家稅務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提出,報財政部批準;重大項目的減免,由財政部報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開減免口子。第七條 調節基金的繳款方式,具體明確如下:
(壹)中央主管部門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應當繳納的調節基金,除鐵道、郵電、船舶工業、航天工業和銀行系統,由主管部門在北京集中繳納外,均以獨立核算的單位就地繳納。
(二)各級地方政府、地方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應當繳納的調節基金,均以獨立核算的單位就地繳納。
(三)部隊及其所屬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繳納的調節基金,由總後勤部財務部和武裝警察總部在北京集中繳納。
(四)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包括部隊辦的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的調節基金,均以獨立核算的單位就地繳納。第八條 繳納單位和繳納人應當按照《征集辦法》的有關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登記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登記的內容對繳納單位和繳納人應繳調節基金的項目、計征依據、計征比例、計征方法、繳納環節、繳納期限等逐項進行審核和鑒定,填寫《國家預算調節基金鑒定表》,報經縣(區)稅務局簽章後,分送繳納單位和繳納人收執,並自存壹份,作為征納調節基金的依據。鑒定表和內容有變動時,應自發生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修訂。每壹年度終了後,應結合匯算清繳工作,逐戶進行壹次全面的復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