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會保障,即農村社會保險,包括農村養老保險和農村醫療保險,由政府組織引導,采取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
農村社會保障政策是個人繳費、集體補貼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政策,以確保農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
擴展數據:
壹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三是政府主導與農民意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社會保障要求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自願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農保。
社會保障基金條例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組成。
(1)個人繳費。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目前繳費標準定為每年100元,分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檔次。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繳費檔次。參保人自己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根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增長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員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福利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員提供資金支持。
(3)政府補貼。政府全額支付符合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其中中央財政按照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中西部地區給予全額補貼,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貼。
當地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繳納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
特點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存在的風險,保險的對象是勞動者本人;
特點二: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工人(包括其親屬)和雇主;
特點三:社會保險是強制性的;
特點四: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特點五: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和財政支持。保險範圍僅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範圍僅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類風險,不包括財產、經濟等其他風險。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新型農村社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