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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常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 為加強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湖南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繳存職工按規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內全部或者部分存儲余額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的管理行為。

第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市本級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承辦和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住房公積金管理部(以下簡稱管理部)是中心的分支機構,負責所在行政區域內開戶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承辦。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並註銷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壹)離休、退休的;

(二)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1年後仍未重新就業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出國(境)定居的;

(四)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五)調離本市行政區域的。

第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辦理非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

(壹)購買自住住房的,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1年內;

(二)翻建、建造自住住房的,自審批之日起1年內;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危房鑒定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

(四)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自貸款結清之日起6個月內;

(五)無房戶租賃住房用於本人居住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或者承租廉租房、公***租賃住房的;

(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可以提取的情形。

符合前款第(壹)、(二)項規定條件的,同壹套住房可以提取壹次;符合前款第(三)、(四)、(五)、(六)項規定條件的,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多次提取間隔時間應當在1年以上。

第七條 職工符合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條件,但本人或者其配偶有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尚未結清的,在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結清時準予提取。

第八條職工符合提取條件,但為住房公積金借款人提供了聯合擔保的,在借款人未還清貸款前,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九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第十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壹)、(二)、(三)、(四)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如果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不足,可以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壹)、(二)、(三)項規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合計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金額。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條件,屬於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每年可以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用於還貸,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當年實際償還貸款金額,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計計算提取額度;屬於按期還清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結清後可以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常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貸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本息之和;提前結清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或者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本息的,提取額度均不得超過提前結清時的貸款本息金額。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條件,屬於市場租房的,提取額度的計算方式為(月住房租金-月家庭工資收入×15%)×交付房租月數。承租廉租房或公***租賃住房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全年租賃費。

第四章 提取資料

第十壹條 符合提取條件且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應當向中心(管理部)提交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基本資料和證明資料。

第十二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基本資料包括:

(壹)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涉及夫妻關系的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或者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加蓋單位預留印鑒的《常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

(三)《常德市職工住房公積金對賬簿》;

(四)常德市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提取情形的,除提供其基本資料外,還須分別提供下列證明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壹)職工離休、退休的,應當提供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本人離休、退休證明。

(二)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1年後仍未重新就業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提供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者相關部門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

(三)職工出國(境)定居的,應當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註銷和出境定居證明。

(四)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職工的財產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除提供其基本資料外,還須提供下列其中壹項資料:

1、職工死亡證明;

2、戶籍註銷證明;

3、火化證明及收款收據;

4、被宣告死亡證明;

5、對該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須提供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五)職工工作調動的,應當提供正式調令或者工資轉移關系證明。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提取情形的,職工除提供申請基本資料外,還須分別提供下列證明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壹)職工購買壹手房的,應當提供經房產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交付首期的往來結算統壹憑據(首付款不低於總房款的30%);購買二手房的,應當提供經房產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契約、過戶後的《契稅完稅憑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異地購房(所購房屋位於常德市行政區域外)的,應當提供經房產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契稅完稅憑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二)職工在國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國土管理部門出具的合法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手續。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房產部門出具的危房鑒定書且該房在修繕中。中心(管理部)派員進行現場勘察核實並簽署調查意見。

(四)每年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本息或者提前壹次性還清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應當提供下列相關資料:個人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銀行出具的個人償還貸款明細清單(存折)或者貸款結清證明、購房合同及不動產發票(二手房應當提供契稅發票)。

(五)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應當分別提供下列相關資料:

1、采取轉賬還貸方式壹次性提前還清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應當提供個人提前還貸申請書;已經提前還清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應當提供委托貸款銀行出具的個人償還貸款清單及貸款結清證明;

2、按期還清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應當提供個人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合同、委托貸款銀行出具的個人償還貸款明細清單(存折)及貸款結清證明。

(六)職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分別提供下列相關資料:

1、通過市場租房且月房租超出月家庭工資收入15%的,應當提供家庭人員工資收入證明、租房合同、無居住地自有產權房屋證明和房屋租賃付款憑證;

2、承租廉租房的,應當提供《廉租房入住通知單》和房屋租賃付款憑證;承租公***租賃住房的,應當提供房屋租賃付款憑證。

第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原則上應當由本人辦理,委托配偶或者直系親屬辦理的,應當提供職工本人出具的委托書、職工與配偶或者直系親屬的關系證明及雙方身份證。

第五章 提取辦理

第十六條 中心(管理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對職工提取申請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不符合提取條件的,應當將申請資料退回,並告知原因。

第十七條 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對中心(管理部)審批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復核。

第十八條 職工憑已備案的購房合同提取住房公積金後,解除購房合同,到房產部門撤銷合同備案的,應將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全部退還中心(管理部)。房產部門對中心(管理部)追回住房公積金工作應予以配合。

第六章 提取監督

第十九條 中心要加強對提取業務的稽核和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員弄虛作假違規審批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責令責任人追回提取資金,並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中心(管理部)對審核過程中發現的繳存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提住房公積金的行為應進行記錄,並將騙提單位和個人信息記入中心建立的不良信用記錄檔案。資金被騙提的,要追回資金;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壹條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商住兩用房、門面、車庫不在此範圍內;

“壹手房” 是指房地產開發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在土地上建造並取得房產部門批準銷(預)售的商品房;

“二手房”是房地產產權交易二級市場的俗稱,是指已經在房產部門登記備案且產權明晰、再次上市進行交易的房產;

“建造自住住房”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城鄉職工,經土地行政管理、規劃管理等部門批準建造的住房;

“翻建自住住房”是指根據原建設部《房屋修繕範圍和標準(試行)》,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的住房;

“大修自住住房”是指根據原建設部《房屋修繕範圍和標準(試行)》,職工自住住房需要牽動或者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裝修、裝飾、中修、小修住房行為不屬於“大修”範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