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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有什麽利弊?

壹、公租房的好處

1,公租房為居民提供合適的租賃房源,既能引導和鼓勵居民租房,減輕中低收入群體購房的經濟壓力,又能減少“已購房”群體的數量,對抑制房價過快上漲起到積極作用。

2.公租房* * *租賃給中低收入群體,在保障範圍上實現了與商品房的對接。

3、公有* * *租賃住房有利於彌補個人租賃住房的不足。

二、公共租賃住房的弊端

1,住房面積有限,不利於人口多的家庭居住。

2.限制很多,不利於申請。

意義

* * *租賃住房是針對住房困難人群的過渡性解決方案,旨在為非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難的人群提供住房救助。公租房不是個人所有,而是政府或事業單位所有,以低於市場價或承租人能夠承受的價格出租給新就業的職工,包括壹些剛畢業的大學生和從外地遷移到城市的群體。公租房具有規劃合理、配套齊全的優勢,但在實際使用中也存在戶籍、租金等問題。

發展歷史

為了解決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問題,美國政府長期實施“公共租賃住房”計劃。而“公租房”也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社會住房壓力,成為低收入人群延續生活夢想的基礎。

早在19世紀到20世紀初,美國政府就對窮人的住房問題給予了政策上的關註,其主要措施是對貧民窟進行大規模的改造,以提高住房的質量標準。

65438-0936在亞特蘭大建成的塔克伍德社區,成為美國第壹個面向低收入人群的公租房項目。

20世紀的大蕭條給美國社會帶來了巨大的沖擊,促使政府承擔更大的責任,通過補貼中產階級來擴大“公租房”項目。

從1940到1942,羅斯福新政後期,美國建設了8個大規模的“公租房”項目。這些房產在二戰後逐漸被私人購買,但其中7處直到2009年仍作為“公租房”項目運營,政府與產權人建立了有效的合作。

2065 438+06 . 2 . 3財政部將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2016 1至2018 12 31期間,我國將繼續建設公租房。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最新發布的《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我國將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過程中使用的土地和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免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中涉及的印花稅。

什麽是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

公租房申請條件公租房就是前面說的政策性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確定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通過經濟適用房和限價房資格審查的家庭,其他住房困難家庭,以及新畢業大學生和外來務工人員。[8]

但公租房主要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已取得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資格的家庭無需再次申請,符合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申請條件,有60周歲以上老人、重病人員、殘疾人、復員軍人、優撫對象或重點項目的家庭優先配租。

什麽是公租房的意義

公租房概念的現實意義在於幫助“夾心層”解決住房問題,其更廣泛的意義在於改變了國家保障體系也關註“非低收入群體”的觀念,這種改變的出發點是政府認識到那些非傳統意義上的低收入群體也需要政府的幫助。今天通過公租房幫助“夾心層”解決住房問題,明天可能會有更多的政策幫助非低收入群體減輕負擔,比如減稅、就業援助等。

另外,公租房能夠真正改善,可能會在壹定程度上抑制房價上漲,讓人們放棄買房的急切心情。買房的人少了,房價也會下降,讓壹部分人住上自己的房子。

公租房覆蓋面很廣,不僅包括當地中低收入家庭,還包括新員工和外來務工人員,未來還可能進壹步擴大。這些群體不在保障範圍內,只好去市場租房買房。大規模增加公租房,可以分流相當壹部分住房需求,減輕商品房供需壓力,從而平抑房價。現階段雖然建設規模還比較小,但可以起到穩定預期的作用,避免大量需求入市,為樓市調控爭取時間。

什麽是公共租賃住房-指導意見

國家出臺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

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精神,為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但是,由於部分地區住房保障政策覆蓋面相對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價格較高,出租的小戶型住房供應不足,壹些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無法通過市場租賃或購買住房。同時,隨著城鎮化的快速推進,新員工階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顯現,農民工居住條件也亟待改善。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培育住房租賃市場、滿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是引導城市居民合理住房消費、調整房地產市場供應結構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門要統壹思想,提高認識,精心組織,加大投入,積極穩妥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基本原理

(1)政府組織和社會參與。各地區在加大政府對公租房投入的同時,要切實采取土地、稅收、金融等配套政策,充分調動各類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運營公租房的積極性。

(2)因地制宜。各地區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小戶型租賃住房市場供求狀況,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供應規模和供應目標。商品住房價格高、小戶型租賃住房供應緊張的城市,要加大公租房建設力度。

(3)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各地區要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納入2010-2012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分年度組織實施。租賃管理

(壹)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有穩定工作並在城市居住壹定年限的新就業勞動者和農民工納入供應範圍。公共* * *租賃住房的供應範圍、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準和住房困難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租住公共租賃住房。

(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由市、縣人民政府綜合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並按年度進行動態調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租住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三)公共租賃住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公共* *租賃住房公共* *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壹般為3至5年,合同示範文本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制定。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房屋,並及時支付租金和其他費用。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四)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轉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於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退出。承租人購買、贈與、繼承、出租其他房屋的,應當退出。承租人拖欠租金等費用的,可以通知其所在單位,直接從其工資收入中扣除。住房籌集

(壹)公有* * *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籌集。新建公租房* *以配建為主,也可以相對集中。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盡可能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相對完善的地方,同時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的建設。

(二)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工業園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引導各類投資者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供園區內用人單位或者從業人員使用。

(三)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應當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安全。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應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體宿舍形式建造的公共* * *租賃住房應認真執行《宿舍建築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政策支持

(壹)各地要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並給予優先保障。保障性住房供應,公共租賃住房和建設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應。其他形式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出讓、租賃或者作價入股等方式使用。,並將已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邢弢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已建住房只能出租,不能出售。

(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註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投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財政支持。中央財政以適當方式給予財政補貼。

(三)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給予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執行。

(四)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長期貸款,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制定。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籌集資金,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托資金和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範圍。

(五)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擁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監督管理

(壹)公共租賃住房發展實行省人民政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落實責任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分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開發

公共* * *租賃住房試點改革、監察、財政、國土資源、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機制和工作機構,落實人員和經費,確保公共租賃住房順利實施。

(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分配和租後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門要按照規定程序嚴格審批準入,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的監督管理,做到分配過程公開透明,分配結果公平公正。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者,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貼。

(四)各地可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地已出臺的政策性租賃住房、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經濟租賃住房、農民工公寓(宿舍)等政策,按照本意見規定進行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0年6月8日

參考數據

華旅。華旅。com[引用時間2018-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