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辦理的銀行要根據當地社保局合作的銀行確定,法律沒有統壹規定。
壹、社保卡的簡介: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障卡是由各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面向社會發行,用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項業務領域的集成電路(IC)卡。
社會保障卡作用十分廣泛。持卡人不僅可以憑卡就醫進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實時結算,還可以辦理養老保險事務;辦理求職登記和失業登記手續;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參加就業培訓;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和申領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網上辦理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等。
正在推行社保壹卡通,部署擴展社會保障卡應用領域的工作。為此,該部發布了《關於社會保障卡加載金融功能的通知》。加載金融功能後的社會保障卡在具有信息記錄、信息查詢、業務辦理等功能的同時,還可作為銀行卡使用,具有現金存取、轉賬、消費等金融功能。以便促進金融服務民生,方便群眾享受社保待遇和金融服務。
二、醫保個人賬戶
1.醫保個人賬戶的全稱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Individualmedicalsavingsaccount),簡稱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主要用於記錄、存儲個人賬戶資金,並按規定用於個人醫療消費。
2.個人賬戶基金的主要來源包括: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的壹定比例;有的包括用人單位為個人繳納的個人賬戶啟動資金;還有隨著保險年限的增加而產生的個人賬戶資金的利息收入。
三、個人賬戶支付範圍:
通常被用來支付參保人的特定醫療費用:
1、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
2、定點零售藥店的購藥支出;
3、定點醫院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中,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超過起付標準以上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參保人使用個人賬戶資金支付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基本醫療用藥範圍、診療項目範圍、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