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應用工作。
市墻改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實施有關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的法律法規;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的年度計劃和長遠規劃;
(三)組織協調新型墻體材料的科研、生產、推廣和應用;
(四)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征收和管理;
(五)負責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的信息交流、統計和宣傳教育,並負責組織和指導相關培訓工作;
(六)負責新型墻體材料在節能建築中的推廣應用;
(七)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管理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八)負責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相關事項。第五條市建設、發展和改革、規劃、土地、房產、環保、市容、技術監督、財政、工商和稅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 * *做好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應用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將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對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企業生產的新型墻體材料應當經質檢部門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新型墻體材料不得在建築市場投入使用。第八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嚴禁新建、改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線。現有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應當進行技術改造,改用新型墻體材料或者限期關閉。第九條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建築設計標準和有關規定的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要求進行設計。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要求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第十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的技術管理,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的建築設計規程、施工技術規範和通用圖集。第十壹條鼓勵和支持利用粉煤灰等工業固體廢物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粉煤灰排放單位不得向利用粉煤灰的單位或者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對加工後的粉煤灰,可根據加工成本和質量收取壹定費用,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第十二條粉煤灰排放和應用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粉煤灰綜合利用方案,並組織實施,定期向墻改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粉煤灰排放、貯存和綜合利用情況。第十三條符合粉煤灰綜合利用標準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單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貼。第十四條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目錄》中規定的新型墻體材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資金的征收以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確定的建築面積為依據,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10元。大門、圍欄等不適宜計算建築面積的工程項目,標準粘土實心磚總量按設計折算每塊0.04元。第十五條建設項目單位預收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應當計入建築安裝成本,預收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回籠款用於沖減建築安裝成本。第十六條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應當專款專用,實行“征收和扶持兩條線”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截留、拖欠、平調、攤派或者挪用。第十七條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使用範圍:
(壹)引進、改建、擴建新型墻體材料生產線項目貼息;
(2)新型墻體材料示範項目(含進口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項目補貼;
(三)新型墻體材料的研究、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及推廣;
(四)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
(五)收取費用;
(六)經同級地方財政部門批準的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壹)、(二)、(三)、(四)項支出總額不得低於當年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總額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