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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公安民警英烈撫恤補助基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認真貫徹《中***中央關於加強公安工作的決定》(中發〔1991〕19號)精神,進壹步做好公安民警的傷亡撫恤工作,加強公安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經公安部黨委批準,建立“全國公安民警英烈撫恤補助基金”。第二條 基金的來源

(壹)公安部、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職工的捐款;

(二)國內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款;

(三)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國際友人和團體的捐款;

(四)其他形式的捐助。第三條 基金的使用

本基金用於全國公安民警英烈的撫恤補助,為全國各級公安機關革命烈士家屬發放撫恤補助金,標準為壹次性10000元。今後,視基金的籌集情況,適當調整撫恤補助金的發放範圍和標準。第四條 基金的管理

(壹)作為本金存入銀行;

(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單獨編制會計報表,並定期公布基金收入、使用情況;

(三)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第五條 本基金的組織機構為基金管理領導小組,隸屬公安部政治部。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由組長、副組長和其他有關人員組成。

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的職責為:

(壹)制定、修改基金管理使用辦法;

(二)定期聽取基金管理辦公室有關基金籌集,撫恤補助金審批、發放情況的匯報;

(三)決定其他有關基金的重大事項。第六條 基金管理有關領導小組下設基金管理辦公室,管理辦公室由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有關人員組成,日常工作機構設在政治部人事局工資福利處。

基金管理辦公室的職責為:

(壹)籌集、管理本基金;

(二)審批、發放撫恤補助金;

(三)定期向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匯報基金籌集,撫恤補助金審批、發放情況。第七條 發放補助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填寫《全國公安民警英烈撫恤補助金審批表》,報經基金管理辦公室批準,由財務部門將撫恤補助金匯往英烈原所在單位,委托原單位(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要領導代表公安部將撫恤補助金送達被補助對象。第八條 對在同犯罪分子作鬥爭或者在搶險救災中英勇犧牲,事跡足以被評為革命烈士的公安民警,可由所在單位按上述程序,逐級上報事跡材料,經基金管理領導小組批準後,先行發放撫恤補助金,再補辦有關手續。第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公安邊防、消防部隊和警衛系統官兵,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系統人民警察,適用本辦法。第十條 本辦法由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壹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