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的世界銀行貸款;
亞洲開發銀行的貸款是中國人民銀行;
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等外國政府貸款是對外經濟貿易部。第四條公路水運建設項目使用上述貸款,除國家批準的統借統還外,均為統借自還,實行國內轉貸。第五條貸款項目實行集中分級管理的原則。交通部負責貸款項目的歸口管理,交通運輸廳(局、委、辦)、港務局、航運局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項目單位)應成立專門機構,在交通部的指導和組織下,負責貸款項目的實施和管理。第二章申請貸款項目的原則第六條公路、港口、內河等基礎設施項目可以申請國外貸款。申請國外貸款的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已列入行業規劃或五年建設計劃;
(二)配套資金基本落實;
(三)有償還貸款的能力或落實還款資金;
(四)具有良好的經濟、社會和財務效益。第七條申請國外貸款的渠道應根據項目的性質、規模、采購方式以及貸款機構的貸款條件、原則和規模綜合考慮。第三章貸款項目的前期工作第八條貸款項目的前期工作必須遵循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符合貸款機構貸款程序的要求。第九條申請利用國外貸款的單位,在編制五年建設計劃時,應提出擬利用國外貸款的項目,並按計劃渠道逐級上報。交通部經過篩選和綜合平衡,提出了公路水路利用國外貸款計劃,作為備選項目上報國家計委申請。第十條項目單位應按計劃管理體制上報項目建議書。國內項目建議書已批準但未考慮國外貸款的,如需國外貸款,項目單位應提交使用國外貸款的申請報告。
貸款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除應符合交通部頒發的《水運、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的規定外,還應包括貸款金額、貸款渠道建議、貸款使用計劃和還款計劃。第十壹條貸款項目必須向國家計委出具貸款擔保,作為貸款項目審批的必要條件。貸款償還擔保由項目單位所在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計委出具。交通部直屬貸款項目的還貸擔保按國家計委的要求辦理。第十二條貸款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程序與項目建議書相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後,項目單位應根據有關保密規定,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對外版本,經上級主管部門和保密部門審查後,報交通部審查,統壹對外提供,以便據此開展貸款項目的預評價工作。第十三條貸款機構對貸款項目的正式評估(預調查)壹般在初步設計批準後進行。正式評估包括項目規模、工程設計、貸款金額、貸款用途、采購方式(包括土建工程、設備和材料)、貸款支付等。形式評價結果與原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內容有重大差異的,應當報原批準單位審查。第十四條貸款項目經正式評估並與貸款機構基本達成壹致意見後,項目單位應按計劃管理體制或項目管理隸屬關系向國家計委申報利用外資計劃。利用外資計劃除包括已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外,還應包括擬貸款采購的設備和材料的詳細清單(附主要技術參數)、采購方式、技術合作和人員培訓計劃、研究課題等具體內容。批準的利用外資計劃是貸款談判和項目實施的重要依據。第十五條貸款談判和簽約由統壹的國外借款機構組織和負責。交通部組織項目單位準備貸款談判材料,協助有關統壹對外貸款機構修改完善貸款協議文本,參與貸款談判。第四章貸款項目的實施第十六條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貸款協議的要求,做好項目設計建設、設備采購安裝、項目驗收、生產準備和貸款協議約定相關內容的完成工作,有效控制工程質量、成本和工期,確保貸款項目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