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本人個人賬戶;
2,然後從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拿出30%,按照職工年齡的不同註入個人賬戶。
具體規定:?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壹部分按下列標準計入個人賬戶:
(壹)35周歲以下的職工,按本人月工資基數的0.8%劃入個人賬戶;
(二)35周歲以上45周歲以下的職工,按照本人月工資基數的1%轉入個人賬戶;
(三)45周歲以上的職工,按本人月工資基數的2%計入個人賬戶;
(四)70周歲以下退休人員,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3%計入個人賬戶;?
(五)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按照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計入個人賬戶。
醫療保險壹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基金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參保人發生醫療費用後,醫療保險機構會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聚集了單位和社會成員的經濟力量,在政府的資助下,患病的社會成員可以從社會上得到必要的物質幫助,減輕醫療費用負擔,防止患病的社會成員“因病致貧”。
擴展數據:
在壹個結算周期內,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根據醫院等級和費用數額分段計算,累計支付,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按照下列比例分擔:
(1)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最低起付標準為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5%,職工支付15%;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3 .超過4萬元的,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2)二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最低起付標準為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7%,職工支付13%;
2 .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2%,職工支付8%;
3 .超過4萬元的,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3)壹級醫院和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
1.最低起付標準為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2 .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3 .超過4萬元的,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4)退休人員個人繳費比例為在職職工的60%。
參考資料: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示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