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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醫保是什麽類型的?

農民醫保就是農村合作醫療。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醫療保險、職工醫療保險都屬於醫療保險,只是針對的人群不同。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服務的對象是具有農村戶口、無正式工作編制的人員。城鎮醫療保險的服務對象是具有城鎮戶口、無正式工作編制的居民。

農村醫療保險形式:

目前,我國農村醫療保險有合作醫療、醫療保險、住院費用統籌結算和預防性保健合同等幾種形式。

合作醫療的主要形式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支持,農民和農村經濟組織出資,實行醫療互助的農村醫療保險制度。即農民每年繳納壹定的合作醫療資金,集體和政府也可以出資壹部分,共同形成專項基金,農民就醫時可以按照壹定比例報銷醫療費用。在20世紀70年代,它曾經覆蓋了90%以上的農村地區。實踐證明,多種形式的農村合作醫療是農民通過互助合作抵禦疾病風險的好辦法,也是促進我國農村衛生事業發展的關鍵。

因為農村有互助的傳統,而且合作醫療在農村已經廣泛實行,再加上農村經濟的大發展,可以為社會保障的實施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所以根據中國統計年鑒(1996),合作醫療有很大的基礎。可行性,但農村合作醫療也有其局限性。首先,從理論上講,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本質上是壹種社區保障,而不是社會保障。它只是壹定社區內的壹種福利制度,以本社區居民為保障對象,與社區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它不是國家強制實施的全國性保障制度,也沒有國家財政的支持,更不屬於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壹種形式。這種保障形式是不穩定的,是在壹定社會經濟條件下的過渡性保障供給形式。在社會保障制度缺失的情況下,社區保障是最合適的替代品,但替代性強,不可替代性弱,最終會被其他保障供給所替代。而且,社區保障可能加劇社會不平等和市場碎片化:社區保障是提供給社區成員的保障制度,不同地區的社區保障差異越大,越不利於整個社會橫向平等的實現;與此同時,社區安全很可能加劇“城鄉壁壘”的隔離和農村社區之間的分裂,從而對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其次,從目前的實施情況來看,雖然近年來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得到了壹定程度的恢復和發展,但進展緩慢。從65438年到0996年,實行合作醫療的村數僅占全國村總數的17.6%,農村人口覆蓋率僅為10.1%,部分地區僅發展壹兩年就關門了。

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

壹是領導重視不夠。1997期間,全國各地都在倡導農村合作醫療,掀起了壹個高潮,但壹段時間後,熱情逐漸降溫,有些地區沒有專人負責,沒有很好地堅持。

二是存在籌資太少、集體和政府補貼不足等問題,無法解決農民因病致貧、返貧問題。

三是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有的地區甚至把醫療經費全部留給鄉鎮衛生院或政府自行支配,嚴重挪用,沒有專款專用和專人管理,農民醫療費用得不到保障,從而拒付,等等。

經濟安全的作用

醫療保險具有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雙重性質,前者是基本保障,後者是補充。目前提供的險種有企業醫療保險、家庭醫療保險、住院保險、門診保險等。為促進醫療保險的發展,國家對農民醫療保險、農民住院保險、疾病醫療統籌住院保險、居民附加住院保險等險種免征營業稅。

醫療保險的實施條件比較高,其中社會醫療保險要以工業化程度高、農業人口收入水平高為前提,即大規模的高收入水平的參保人群,還需要國家或地方法律強制,法定保險公司基礎管理水平高、信譽好。另壹方面,商業健康保險將健康狀況不佳的人排除在外。這些條件在中國大部分農村都不具備,所以不適合普遍推廣。

協調醫療費用的結算

部分地區實行農民醫療保障制度,每個農民每年繳納1元,鄉鎮財政和村公益金分別撥付1元,社會統籌和家庭賬戶相結合也能有效減輕農民醫療負擔。但這種自我拯救的社會保障的受益者首先必須是支付者。如果農民個人不繳費,集體也不會給予相應補貼;農民交的越多,集體補貼的就越多。客觀來說,富人既富又有保障,窮人更窮更沒有保障。這種“富人更富,窮人更窮”的結果,顯然與社會保障扶貧防貧的宗旨相違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