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目前PE行業基本上形成了以優先返還出資人全部出資和優先收益——GP激勵——按比例分配為順序的收益分配模式。具體為:將投資退出的資金按照出資比例將出資優先返還給全部出資人,並按照8%年化復利優先向投資人分配(該分配原則系考慮資金占用的利息,簡稱資金占用費),以實現全部投資人出資的保值。然後,按照“追趕條款”,以在滿足LP投資保值的基礎上,對GP進行激勵。即,將對投資人的優先分配後的剩余部分全部向GP分配或按比例在GP和全部投資人之間分配,直到GP所分部分與全部投資人累計所分部分的比例為1:4。然後,在這個分配基礎上還有剩余的,就直接按照GP分配百分之二十,全部投資人分配百分之八十比例進行最後壹輪分配。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
第十七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行募集資金,或者委托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金銷售機構代為募集資金。私募基金應當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募集或者轉讓,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人數。不得采取將私募基金份額或者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八條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制定並采用書面形式簽訂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私募基金產品。
第二十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不得以虛假、片面、誇大等方式宣傳推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