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壹)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維修、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費用範圍、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形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計劃;
(四)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交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材料;其中,使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審批使用計劃,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主管部門備案;使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批準;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計劃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和管理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主管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撥給維修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