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計內容僅以查錯防弊為主,不評價項目績效
由於投資領域的市場運作、建設管理尚不規範,發現和揭露建設過程中的違紀違規問題仍然是投資審計的主要內容。審計人員審查重點在建設、設計、施工、采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項目建設管理、資金管理、概算執行、工程造價等方面,至於投資是否合理,經濟效益、效益、環境效益如何,則壹般不予評價。
2、審計方式多是事後審計,缺少必要的事前預防和事中監控
建設項目具有周期長、投資額大、控制環節多等特點,建設過程中的決策、規劃、設計、采購、招標、施工、監理等任何壹個管理環節出現漏洞,都可能導致無法挽回的損失浪費。但是目前審計機關開展的投資審計多是還局限於工程竣工決算審計。
3、審計人才短缺、審計手段落後
投資審計涉及的審計事項復雜、專業性強,要求審計人員除具備財務知識外,還要具備工程、法律知識,但是現階段審計人員的專業多以財會為主;同時由於工程招投標、合同簽訂、施工等環節形成的業務數據采集、轉換難度大,對審計人員的運用計算機輔助審計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大多沒有開展計算機輔助審計,審計手段落後。
4、審計風險難以得到有效控制
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不強,所采取的方法、程序不規範,自身專業知識、經驗能力不足必然帶來審計風險;有些投資項目復雜、內控制度不健全,工程管理不規範;而被審計單位如果不積極配合,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不完整,更容易使審計人員做出錯誤的判斷。
二、建設項目跟蹤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1、跟蹤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作為壹種全新的審計監督模式,現階段缺乏關於全過程跟蹤審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範,審計依據不足,缺乏衡量標準,審計質量難以保證。特別是在壹些***性的問題上,實施標準不壹,彈性過大、沒有壹個統壹的做法。跟蹤審計的範圍、內容、程序、審計取證、審計報告等都缺乏具體的規範,導致跟蹤審計工作帶有很大的主觀性和隨意性,審計獨立性、權威性受到挑戰,審計部門有時處於被動的局面,不能確保審計質量,加大了審計風險。
2、審計任務繁重,專業人員奇缺。
審計機關多以財會、審計及財政專業方面的人才,大大缺乏懂工程設計、管理、施工、預算編制、計算機審計等方面的人才。壹方面,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涉及面廣,需要專業知識面寬;另壹方面,跟蹤審計工作時間長,工作量大,審計人員經常加班加點,個別項目的審計效率不高;導致壹些重點建設項目未能列入審計計劃,有的投資項目審計需要排隊等候,投資審計存在盲區,跟蹤審計無力開展。
3、單位認識偏差,審計環境欠佳。 跟蹤審計作為壹種新的審計方式,在基層審計機關仍處於探索階段,由於跟蹤審計涉及到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等部門,項目施工單位多,加之審計宣傳、措施不到位,有關部門對跟蹤審計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對跟蹤審計不理解、不信任、不配合,認為跟蹤審計就是跟蹤監視,跟蹤審計就是控制對施工單位的付款,因此,有關單位對需要跟蹤監督的關鍵環節有意逃避審計監督;加之跟蹤審計受法制環境、社會環境、工作環境的影響,給跟蹤審計工作增加了難度。
4、專業素質不高,審計風險加大。
跟蹤審計牽涉面廣,責任重,要求高,審計機關從事建設項目跟蹤審計人員大多非專業出身,綜合素質需進壹步提高,審計人員心有余而力不足,其專業技能難以適應跟蹤審計新的要求。與其他審計項目相比,審計風險明顯加大,主要來自跟蹤審計打交道的對象多為施工企業老板,而且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采用偷工減料、高估冒算的非法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使審計人員在工作中遇到許多障礙和壓力。加之審計內部復核人員不懂工程技術審計,審計廉政建設及質量控制也存在相當大的風險。
5、審計經費不足,制約審計發展。
由於跟蹤審計時間長,需要聘用專業人員,投資審計在辦公經費,人員培訓,計算機審計硬件、軟件運用,現場跟蹤審計檢測的儀器和設備等方面需要投入很多財力。由於審計經費難以保障,審計取證手段落後,導致某些跟蹤審計無法開展,制約著審計事業的發展。
6、審計介入時間點模糊、深度難以把握 法律依據:《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第十壹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和發展建設規劃,由政府有關部門和項目業主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並經投資綜合管理部門組織咨詢論證後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列入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應當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