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經濟和社會政策應當與人口發展政策相銜接,有利於計劃生育工作。增加壹條,作為第七條:“衛生、教育、科技、文化旅遊、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組織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的生育觀念。”增加壹條,作為第九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應當及時、準確。省人民政府應當密切監測生育狀況和人口變化趨勢,完善覆蓋全人口、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監測體系和人口預測預警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教育、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定期與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和醫療保障部門相互通報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實現信息資源共享。不及物動詞將第八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提倡適齡結婚生育,生育好子女。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依法收養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並。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按照規定生育子女。七。第九條改為第十壹條,修改為:“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或者殘疾的,可以再生育等量的子女。”八。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實行出生登記服務制度,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制定。”九、第三章修改為“計劃生育服務”。10.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和計劃生育服務制度,提倡婚前醫學檢查,普及優生、避孕和生殖保健科學知識,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提高新生兒健康水平。”11.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對育齡婦女進行優生優育知識的宣傳教育,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規範不孕不育診療服務,依法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加強服務監管。不育患者治療相關疾病的費用,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支付。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可以自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預防和減少意外懷孕。”十三。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第壹款第(六)項修改為:“(六)輸卵管輸精管吻合術;”第二款修改為:“前款所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設立的專項資金予以保障。參加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生育醫療費用按規定由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或無保險項目的,由其工作單位承擔,無工作單位的,由地方財政承擔。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十四、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凡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假期。如果做手術的壹方需要另壹方照顧,另壹方所在單位可以給五到七天的假期。
前款規定的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晉升。15.第二十壹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婦幼保健機構的規範化建設和管理,改善服務條件,規範服務標準,增強服務能力。”十六、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禁止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17.將第五章改為第四章,章名改為“獎勵與社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