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需要足額交納6個月後,才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
2、如果是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需要足額交納1年後,才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
住房公積金提取次數如下:
1、購買自住住房
(1)購房壹次性付款:職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全額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壹年最多提取四次;
(2)購房並使用房貸:每月可以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總額最高不超過實際購房支出;
2、建房、翻建、大修:支持壹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取總額最高不超過實際發生的支出;
3、租賃自住住房: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全額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年提取總額最高不超過年房租總額;
4、償還房貸本息
(1)月沖:每月可以提取當月房貸應還款額對應的金額抵償當月應還本息;
(2)年沖:每年可以壹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沖抵應還本金;
5、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之日起的12個月內可以提取壹次,產權人及其配偶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用於支付加裝電梯所分攤的費用;
6、家庭貧困、治療重疾、遭遇災難或事故,支持全額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綜上所述,如果符合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的話半年就能用。個人持續繳納住房公積金壹年以上,即可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買房貸款。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