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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網還貸資金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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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網還貸資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01-12-17

第壹條 農網還貸資金是對農同改造貸款“壹省多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指該省市區的農網改造工程貸款由多個電力企業承貸,下同)電力用戶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專項用於農村電網改造貸款還本付息。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規定,農網還貸資金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條 農網還貸資金按社會用電量每千瓦時電2分錢標準,並入電價收取。

第三條 農網還貸資金減免範圍包括:

(壹)農業排灌、抗災救災及氮肥、磷肥、鐘肥和原化工部頒發生產許可證的復合肥生產,用電免征農網還貸資金;

(二)自備電廠自用電量免征農網還貸資金;

(三)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生產用電、核工業鈾擴散廠和堆化工廠生產用電農網還貸資金暫按每千瓦時用電量三厘錢標準征收。

第四條 農網還貸資金由電網經營企業在向用戶收取電費時壹並收取,並在電費收款憑證中註明農網還貸資金的征收電量、征收標準和征收金額。除規定的減免用量外,電力用戶,必須及時足額交納農網還貸資金。

第五條 征收農網還貸資金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和流轉環節的其他稅費,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後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 征收農網還貸資金的電網經營企業,可按年征收額的千分之二提取手續費,並計入企業的應付工資科目。

第七條 電網經營企業將收取的農網還貸資金在銷售收入中單獨核算,集中到省級電力企業,由省級電力企業按月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申報農網還貸資金征收情況,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比例開具壹般繳款書分別繳入中央和地方省級國庫。具體繳庫比例原則上按國家批準的農網改造貸款計劃確定。農網改造竣工後,實際技資沒有完成計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財政部相應調整繳入中央和地方省級國庫的比例。繳入國庫的農網還貸資金暫時分別列入。《2001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00101項“中央電力建設基金收入”,及第800102項“地方電力建設基金收入”。

第八條 農網還貸資金使用單位必須按規定編制農網還貸資金使用預算,分別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其中,中央單位報財政部審批,地方單位報省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對經批準的農網還貸資金使用預算,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農網還貸資金繳庫進度辦理撥款手續。

中央單位向財政部提出撥款申請,由財政部撥款,原則上每月撥付壹次:

繳入地方省級國庫的農網還貸資金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比照繳入中央國庫的農網還貸資金撥付原則制定具體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撥付的農網還貸資金暫時分別列入《2001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 800101項“中央電力建設基金支出”、第800102項“地方電力建設基金支出”。

第十條 農網還貸資金征收使用應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有關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征收農網還貸資金,不得擅自調整征收範圍和標準。使用單位應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和財政部門核撥的資金及規定用途安排使用農網還貸資金。

第十壹條 本辦法執行時間暫定5年,即從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征收期滿後,根據農網改造還貸情況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頒布單位: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