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揚州市區高層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收取標準的補充通知
價工[2002]365號 揚政房(2002)
市區各房地產開發公司、物業管理公司、拆遷辦、房屋產權產籍監理處、房產交易所:
隨著我市房地產開發事業的不斷發展,高層(7層以上、使用電梯,下同)建築相繼出現,為使高層房屋***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能夠順利籌集,保證住宅區房屋***用部位的正常維修和各類設施、設備的正常運作,依據《江蘇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揚州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等有關政策規定,現將市區(含邗江區)高層商品住宅維修基金收取標準補充通知如下:
根據市區現行房價水平,和暫定比例計算,高層住宅維修基金按每平方米45元的標準收取。收取的維修基金,其中15元列入本住宅區***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專戶,另30元列入房屋本體***用部位、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專戶(含電梯、高壓水泵等設備專項維修)。
未繳納維修基金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不核發房屋權屬證書,不予辦理房屋交易鑒證、租賃、登記備案等有關手續。 非居住用房參照本標準執行。對整幢樓由壹個產權單位購買的,可免繳房屋本體部位維修基金。
各縣(市)維修基金收取標準可參照本通知執行。維修基金的具體運作、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揚州市物價局
揚州市房產管理局
二OO二年十壹月十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