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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以自有股權為質押標的設立的質押。

根據質押的不同,質押可以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特指:

1.動產質押是指可以移動因而不損害其效用的東西的質押;

2.權利質押是指可轉讓權利的質押。

設立質押,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金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押財產的名稱和數量;

4.擔保範圍;

5.交付質押財產的時間和方式。

質權人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依法只能就質押財產獲得優先受償。

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質權人使用或者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提存質押財產,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原因,質物可能毀損或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及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能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約定提前清償債務或者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提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