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大病救助條件
壹、救助標準 根據患者的困難程度、治療的病種、住院和門診不同方式確定不同的救助比例和年最高封頂線,對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低收入家庭的市級(含)以上勞動模範(勞模身份需由市總工會認定)等重點困難人群實施重點救助,其它低收入群眾適度救助。具體救助標準為: (壹)市區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低收入家庭的市級(含)以上勞動模範住院、門診治療重特大疾病或重癥慢性病的,每人每年累計救助金額最高為 4萬元;住院治療其它疾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額為3萬元。 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的市級(含)以上勞動模範享受醫療救助的比例為經各種保險等補償及優撫醫療補助後個人實際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部分的 70%,特困供養人員(含福利院和光榮院院民)為100%。 (二)非低保對象住院或門診治療重特大疾病或重癥慢性病經各種保險補償及優撫醫療補助後,個人實際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家庭當年實際可支配收入部分(可支配收入指家庭當年總收入—***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數×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2個月,下同)按60%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額最高為3萬元;非低保對象住院治療市、區醫療救助機構同意救助的其它疾病的,個人實際負擔合規醫療費用超過1.5倍家庭當年實際可支配收入部分按50%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額為2萬元。 (三)各縣要加快提高醫療救助水平,城鄉低保對象個人實際承擔的合規醫療費救助比例不低於 70%(特困供養人員為100%),年最高封頂線不低於2萬元;其他人員的救助比例不低於60%,年最高封頂線不低於1萬元。 (四)無為、南陵等有扶貧開發任務的縣要繼續將扶貧部門確定的貧困人口全部納入醫療救助範圍。貧困人口的醫療救助比例及資金結算方式按照《安徽省農村貧困人口綜合醫療保障制度實施方案》(皖衛財〔 2016〕22號)的規定執行。 (五)加大對重點困難人群的救助力度。對符合救助條件的農村 0—14周歲(含14周歲)兒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患者的醫療救助,分別按《關於印發安徽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兒童白血病住院按病種付費實施方案(2017版)的通知》(皖衛辦〔2017〕21號)和《關於印發〈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種付費並提高醫療保障水平試點工作實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衛農〔2010〕34號)確定的醫療救助標準執行。 市區 14周歲(含14歲)以下兒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且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按原正常比例救助,每年最高限額為5萬元。 (六)對因患重特大疾病或重癥慢性病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員,當年享受醫療救助已滿最高限額,個人實際負擔合規醫療費用仍然較高的,可視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情況,年底酌情給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的最高限額為 2萬元。 二、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序 (壹)推行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醫療救助費用辦法。各縣區要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內,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確定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用藥範圍、診療項目等,原則上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對確需到上級醫療機構或跨縣域異地醫院就診的醫療救助對象,應按規定履行轉診或備案手續。定點醫療機構要取消救助對象住院押金,推行診療費用(掛號費、診查費、檢查費、藥費和住院床位費等)優惠減免。醫療救助經辦機構要及時確認救助對象,確保困難群眾及時入院接受治療。 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貧困人口綜合醫保、疾病應急救助、商業保險等信息管理平臺互聯互通、信息***享,相關部門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數據,實現“壹站式”信息交換和即時結算。 (二)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憑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到開展即時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或保險經辦機構按協議先行墊付,救助對象只需支付自負部分。定點醫療機構或保險經辦機構墊付部分由醫保部門據實定期結算。對不按規定用藥、診療和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不予結算。 (三)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各縣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在申請醫療救助時,須持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本年度的診斷病歷和必要的病史證明材料。鎮(街道)在接到申請後的 5個工作日內,派人入戶調查、審核;縣級醫保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縣級財政部門接到同級醫保部門的審批表後,在3個工作日內將救助資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機構賬戶,實行社會化發放。如遇突發性重特大疾病患者,應特事特辦,及時審核、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書面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四)規範醫療救助臺賬,建立信息準確、數據完善的救助花名冊,實時掌握醫療救助基金收支情況。加強醫療救助檔案管理,要在電子檔案基礎上,建立完善紙質檔案,確保個人救助檔案中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費用結算清單、醫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