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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追償

表述不清,難以回復,提供人社部規定,供參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傷保險經辦規程》

(人社部發〔2012〕11號

第七節先行支付審核

第七十五條按照《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人社部令15號),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申請先行支付,需提供以下資料:

(壹)社會保險登記證、工傷保險實繳清單或還欠協議;

(二)認定工傷決定書;

(三)先行支付書面申請資料;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傷待遇,工傷職工或近親屬申請先行支付的,需提供以下資料:

(壹)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證明;

(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證明材料;

(三)認定工傷決定書;

(四)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先行支付書面申請資料;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七十六條按照《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涉及第三人責任申請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業務部門審核以下資料:

(壹)認定工傷決定書;

(二)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先行支付書面申請資料;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等材料;

(四)對肇事逃逸、暴力傷害等無法確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

(五)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證明材料;

(六)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先行支付的情況材料;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七十七條業務部門核定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對本規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先行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對本規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情況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

業務部門應建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臺賬,通知稽核部門追償。

第七十八條職工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必須經過工傷認定,按照本規程第五十四條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近親屬申請進行工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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